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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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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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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 2016 年第 4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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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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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陳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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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
H 日期: 2017 年 1 月 11 日上午 11 時 52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Mr Sabra LO Shui Ying,
I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Ms Liza LI Lai Shan,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J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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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L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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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N 被告人喺裁判官席前,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 N
當其時係 2016 年 11 月 25 號,然後案件轉介原訟法庭,係根據呢一個《裁
O 判官條例》第 81B 條轉介原訟法庭進行處理嘅。 O
控罪嘅詳情係話,被告人喺 2016 年 5 月 11 號,喺翠寧花園對開,非法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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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 克嘅固體內含 235.30 克嘅氯胺酮。
Q 案 情嘅撮要係好簡單。基於一啲嘅 線報,便裝嘅警員就喺翠寧花園對開截停咗 Q
被告人,當其時係 5 月 11 號嘅大概下晝 6 點 50 分,被告人當其時搦住兩個嘅膠
R 袋 , 就 搵 到膠袋裡面有兩個嘅飯盒, 而飯盒裡面就搵到分別四包嘅危險藥物,後來確 R
認裡面就係裝有控罪裡面所指嘅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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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員 拘 捕 之 後 , 警 誡 之 下 就 話,佢係幫人去帶呢一啲嘅毒品,就會收 400 鈫
嘅,佢覺得嗰陣時係想搵啲快錢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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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其時嘅毒品市值,2016 年 5 月份,係 130,738 鈫嘅。
U 被 告人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就係全部都係由一次嘅法庭聆訊去出現,就日期 U
已經係 2005 年 10 月份,當其時總共判監 32 個月,控罪分別係盜竊同埋使用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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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書嘅。 A
根據紀錄同埋求情陳詞,我知道被告人係 38 歲,教育至中五嘅程度,之前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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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做過倉務員一段長時間,佢並非一個毒癮人士,亦都冇三合會背景。佢仲係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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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但係之前同媽媽同埋哥哥一齊居住嘅。 C
佢干犯今次控罪主要嘅原因,因為佢就係染上咗一個陋習,即係一個賭博嘅
D 惡,就賭波我估計係足球,同埋賭馬嘅,但係因為成日輸錢,最終導致佢向銀行借 D
錢 , 但 係 亦都到最後,本金同埋利息都還唔到,不斷屋企就收到電話去追數,後來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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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人就係諗住希望能夠搵到快錢,就上網去搜查,最終係透過網上面識咗一個
人 , 嗰 個 人 就 話 建 議 佢 可 以 幫 手 帶 毒品,每次就 400 鈫,跟住於是被告人就做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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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錯 誤 嘅 決定。而喺案發嘅當天, 其實有人就叫咗佢去嗰個翠寧邨狗隻便溺嘅地方,
G 去 攞 嗰 啲 毒品嘅,然後之後就會話畀佢知將啲毒品帶去邊度嘅,但係喺被告人攞咗呢 G
啲 毒 品 之 後,都行唔夠五十公呎,就已經被警員拘捕,而被告人係已經立即 承認所有
H 嘅 刑 事 責 任,亦都係盡早喺東區法院第一時間已經承認控罪同埋同意所有嘅案情,就 H
反 映 出 佢 嘅悔意。另外,辯方代表大律師亦都指出,佢對上一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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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十年之前,希望法庭唔考慮成為一個嘅加刑因素。
辯方代表大律師亦都指出,根據案例許守城,235.30 克嘅氯胺酮嗰個判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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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範圍,應該係 6 至 9 年嘅監禁,就指出話應該係大概 8 年左右嘅判刑起點,希望
K 呢 個 被 告 人能夠得到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亦都呈上咗一封由被告人自己書寫嘅求情 K
信 , 基 本 上就係覺得,佢對身邊嘅家人同埋朋友,令到佢哋擔心感到難受,自己覺得
L 內 疚 , 覺 得對社會造成破壞,喺還押嘅期間反省,就覺得自己失去咗自由同埋一份穩 L
定 嘅 工 作 ,好後悔同埋好擔心,認為自己年紀唔輕,希望可以盡快服刑完畢,重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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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會,重新適應工作,作為公民、子女對社會同埋家庭貢獻多一啲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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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判刑指引,一如辯方代表大律師所講,嗰個有關嘅案例就係許守城嘅案 N
例,有關嗰個嘅指引範圍就係,若然 50 至到 300 克嘅氯胺酮販運的話,就 6 至 9
O 年嘅監禁。 O
有 關判刑方面,最高刑罰,販運危險藥物就係一個終身監禁嘅罪行嚟。 若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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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公 訴 之 後 被 定 罪 的 話 , 亦 都 係 可 以 罰 款 $5,000,000 嘅 。 若 然 將 呢 一 個 判 刑 指 引
用一個純粹數學嘅角度出發點,就加喺呢個案件裡面,就會達至一個 99 個月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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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我嘅睇法,我亦都會採納呢一個 99 個月嘅判刑起點。喺呢個案件裡面,我睇
R 唔 到 有 任 何加刑嘅因素,就住呢一個控罪嘅干犯,我睇唔到有任何加刑嘅因素。至於 R
減 刑 嘅 因 素就有兩個,第一個當然就係 被告人嗰個適時嘅認罪,另外一個就係佢喺最
S 早 一 被 拘 捕即刻已經同警方完全咁合作,反映到佢係一開始已經完全接受自己喺呢個 S
案件裡面嘅刑事嗰個責任。就住呢一個嘅減刑因素,呢一個嘅減刑因素,我係會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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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個月嘅刑期減 3 個月,99 減 3,即係等於 96 個月,96 個月監禁。
由 於 被 告 人 承 認 控 罪 , 給 予 佢 三 分 之 一 嘅 量 刑 扣 減 , 96 個 月 嘅 量 刑 扣 減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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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 就 會 係 64 個 月 嘅 監 禁,64 個月嘅監禁,換句話說就係等於五年零四個月嘅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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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禁,五年零四個月監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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