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宇案 HCCC473/2016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宇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振宇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16年5月11日,他在翠寧花園附近攜帶兩個膠袋,內有四包危險藥物,合共998克固體,含235.30克氯胺酮。便裝警員截停並拘捕他後,他在警誡下承認受人聘用運送毒品,每次收取400港元。被告人38歲,曾任倉務員,並非毒癮人士,沒有三合會背景;其犯罪動機主要與賭博欠債及財務壓力有關。他有2005年的盜竊及使用虛假文書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235.30克氯胺酮的販運應採用何種判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適時認罪、即時與警方合作、悔意和過往定罪紀錄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依據許守城案例,主張判刑指引為六至九年,並要求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許守城案例所載的判刑指引,認定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指引範圍為六至九年。以涉案235.30克作數學比例計算後,法庭採納99個月作為判刑起點。法庭沒有發現本案有加刑因素;被告人在最早被捕時即完全合作,並在裁判官席前適時認罪,均屬減刑因素。法庭先將刑期由99個月減至96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6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許守城案例作為氯胺酮販運的判刑指引,該案為涉案數量在50至300克時提供六至九年監禁範圍。法庭亦提及販運危險藥物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但主要依循相關判刑指引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64個月,即五年四個月。刑期由99個月起算,先因減刑因素減至96個月,再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刑理由於2017年1月11日宣讀。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法庭可按涉案氯胺酮數量,以判刑指引作比例計算判刑起點;及早認罪和在被捕後立即合作可產生額外減刑效果。判決沒有提出具爭議性的異議或另行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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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235克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法庭按照50至300克氯胺酮的六至九年指引,以比例計算99個月起點,再考慮合作及認罪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毒品刑期?
本案被告及早在裁判官席前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先將99個月減至96個月,最後判處64個月監禁。
Q.被捕後立即合作會否影響販毒刑期?
會。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在最早被捕時已完全承擔刑事責任並與警方合作,屬減刑因素;但該因素與認罪扣減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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