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諾仁
被告人洪諾仁於2016年3月在將軍澳尚德邨接連兩日侵犯兩名分別為10歲及7歲的兄弟(X及Y)。被告人先觸摸X的陽具及胸部,次日則讓Y及其他男童觀看色情照片,並在梯間侵犯Y的陽具。警方隨後在被告人手機發現30張第一級及一段第二級兒童色情影片,並發現其攜帶遊戲機及玩具以利於接近兒童。
本案涉及對兒童進行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問題。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平衡保護兒童、阻嚇他人及公憤等量刑原則,以及考慮被告人具有孌童癖且重犯風險高之因素。辯方主張本案非最嚴重類別,且被告人及早認罪並避免受害人出庭。
法官引用 HKSAR v Chan Ching Ho 等 precedent,確立量刑須以保護兒童為目的,並考慮阻嚇、公憤及安撫受害人。針對猥褻侵犯,法官參考 HKSAR v Lee Kwok Wai 提出的十項考慮因素,分析被告人與受害人之年齡差距、犯案持續期及孌童癖。法官認為被告人專以男童為獵物且重犯風險高,故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期。對於色情物品,則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進行分級量刑。
引用 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 及 HKSAR v Lee Kwok Wai [2012] 2 HKLRD 239 確立猥褻侵犯兒童的量刑原則;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 判定色情物品等級;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 處理認罪扣減。
被告人就控罪一(猥褻侵犯)被判監禁8個月;控罪二(猥褻侵犯)被判監禁8個月(其中2個月與控罪一同時執行);控罪三(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判監禁4個月(其中2個月與前兩項同時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並強烈建議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孌童癖案件時,即使受害人未留下嚴重心理創傷,法庭仍會因被告人的行為模式(如攜帶玩具誘引)及高重犯風險而採取嚴厲的阻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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