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諾仁案 DCCC434/2016
侵犯兒童及藏有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諾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人洪諾仁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受害人為十歲及七歲的兄弟。被告人先後觸摸兩名男童的生殖器,並向兒童展示色情圖片。警方在其手提電話內發現三十張第一級兒童色情照片及一段第二級影片。被告人二十八歲、初犯,心理報告顯示其有孌童癖,重犯風險高。另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控罪則因控辯雙方同意而留在法庭檔案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兒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適當刑罰,包括兒童年齡、犯案次數、被告人的孌童癖及重犯風險、受害人的心理影響,以及及早認罪應給予的扣減。辯方強調罪行並非最嚴重、被告初犯並避免受害人作證;控方則要求判處具阻嚇力的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猥褻侵犯兒童的判刑首要目的為保護兒童,並須考慮阻嚇、公憤及安撫受害人等因素。量刑時亦須評估年齡差距、關係、犯案次數、是否利用玩具接近兒童、心理失衡及重犯可能性。雖然本案沒有造成嚴重心理創傷,且色情物品數量及影片長度有限,但被告連續兩日犯案、有意向兒童展示色情內容,並有孌童癖及高重犯風險,故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期。法院分別以十二個月、十二個月及六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按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宇,確認保護兒童是相關罪行判刑的核心目的;並依 HKSAR v Chan Ching Ho 及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考慮阻嚇、公憤及安撫因素。HKSAR v Lee Kwok Wai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列出猥褻侵犯兒童的量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用於色情物品分類,HKSAR v Chow Yuen Fai則支持認罪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一至三被判罪名成立;控罪四留在法庭檔案中。扣減後各判八個月、八個月及四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二個月監禁。法院強烈建議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兒童沒有留下嚴重心理創傷,連續犯案、以玩具接近兒童、有意展示色情內容及高重犯風險,仍可支持具阻嚇力的監禁刑罰。及早認罪的扣減已包括避免受害人出庭作證的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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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侵犯兒童及管有色情物品會判刑多久?
法院就兩項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分別判處八個月、八個月及四個月監禁,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二個月。
Q.及早認罪可否減輕侵犯兒童罪刑罰?
可以。法院按慣例給予每項控罪三分之一扣減,並認為該扣減已包括避免受害兒童出庭作證的因素。
Q.受害兒童沒有嚴重創傷仍會判監嗎?
可以。雖然兩名兒童沒有嚴重心理創傷,法院仍因被告連續犯案、有意展示色情內容及重犯風險高,判處具阻嚇力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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