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樺均案 DCCC391/2016

運載非法入境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兩罪總判刑為四十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3/6/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樺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吳樺均承認兩項罪行:身為船長而其船隻載有尋求在香港非法入境的人,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2016年3月9日凌晨,警方在香港國際機場西南方海域截停一艘舢舨,發現被告為船長及舵手,船上載有21名南亞裔人士,包括一名三歲女童。被告承認受偉哥承諾支付一千元報酬,獨自駕駛不適航的小木船來港。該船結構欠佳,沒有滅火器、救生裝置或夜航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控方指出罪行嚴重,並援引相關上訴法院判例。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坦白認罪、合作及真誠悔過,並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均屬嚴重,第一項罪行的量刑起點參照上訴法院判例定為四年九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後減至三十八個月。第二項危害海上安全罪的量刑起點為十二個月,認罪後減至八個月。法庭再依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認定,船隻缺乏安全設備等部分情節已在第一項罪行中反映,因此第二項刑期中兩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及 HKSAR v Ding Qijing,兩案均確立運載非法入境者罪行的相關量刑考慮,並以四年九個月監禁作為適當起點。法庭認為本案船隻及安全設備情況相類,但載有更多人士,故沿用該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監。第一項罪行判監三十八個月;第二項罪行判監八個月,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兩罪總刑期為四十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運載非法入境者及以不適航船隻危害乘客安全,均會受到嚴厲處理。認罪及合作可帶來扣減,但整體量刑原則會避免同一安全風險被重複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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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載非法入境者通常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此類罪行嚴重,參考相關判例後以四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因認罪獲扣減,第一項罪行判監三十八個月。

Q.用不安全船隻載人來港會否另被判刑?
A.

會。被告另因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被判八個月監禁,但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四十個月。

Q.認罪和配合警方會否減輕刑罰?
A.

會。法庭考慮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合作等因素而作出扣減,但罪行嚴重及船隻極不安全,最終仍判總共四十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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