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運通 DCCC1/2026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4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囚3年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22/1/2026[2026] HKDC 143
合併案件:DCCC1/2026DCCC1236/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運通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劉運通現年62歲,是一名地盤工人。他於2014年及2016年分別開設兩個銀行戶口,並於2022年應朋友要求,以每個戶口2,000元報酬將戶口提供給他人使用。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多宗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分別約668萬元及296萬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開立戶口,但否認參與騙案或知悉戶口用途。被告此前有6項盜竊罪紀錄,但自2009年起無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處理犯罪得益罪(洗黑錢)中的罪責認定,以及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其判刑進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行性質嚴重,旨在阻嚇協助處理犯罪得益的行為。雖然被告對前置罪行不知情,但其提供戶口行為掩蓋了幕後主腦,導致警方難以追查。法官參考了「洗黑錢」量刑原則,包括涉案金額、被告角色及犯案次數。鑑於傀儡戶口案件普遍且對社區經濟造成嚴重損害,法官採納控方申請,對被告判刑加刑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CAAR 13/2010)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CACC 21/2014) 等案例,確立了洗黑錢罪行的量刑考慮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法官判處控罪1監禁3年2個月,控罪2監禁2年4個月,考慮總刑期原則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涉及傀儡戶口的洗黑錢案件採取嚴厲態度,即使被告僅為收取少量報酬而提供戶口,仍會因其行為掩蓋犯罪主腦而面臨加刑。法庭明確表示,鑑於此類案件對金融體系及社區造成的嚴重損害,加刑20%屬恰當。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用,為什麼會被判洗黑錢罪?
A.

即使對前置罪行不知情,提供戶口行為掩蓋了犯罪主腦,協助處理犯罪得益,這本身已構成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

Q.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基準是什麼?
A.

法庭考慮涉案金額、被告角色、犯案次數及時間等。例如涉案金額100至200萬元基準約3年,300至600萬元約4年。本案法官考慮金額及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總刑期3年4個月。

Q.為什麼洗黑錢案件會被加刑?
A.

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考慮案件的普遍性及對社區的損害。若案件直接導致社區經濟受損,法庭會判處較重刑罰。本案因傀儡戶口問題嚴重,法官決定加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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