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锦添案 DCCC884/2021
駕船載人偷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锦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黎锦添承認三項控罪:沒有停船、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以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2021年5月23日晚上,被告駕駛一艘沒有航行燈、消防設備不足及救生衣不合標準的快艇,載同一名未獲授權進境女子駛入香港水域。警方發出停船信號後,被告加速逃走並急速轉圈,導致警艇失速、機械故障及警輪相撞。被告其後墮海被救起,並承認收取人民幣5,000元作為載客費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適當刑罰,尤其是以金錢利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時,掌舵、船艇設備欠妥及危險駕駛是否構成加重刑責因素。辯方請求認罪扣減、同期執行及因傷勢作額外減刑;控方立場則依案情及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量刑指引,認定以金錢利益掌舵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量刑基準為五年監禁。被告作為舵手,船艇沒有消防設備、救生衣不合標準及沒有夜間航行燈,且以危險方式逃避警方,故基準先後增加刑期至六十六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控罪三判四十四個月。控罪一及二按各自罪責判刑後,依總量刑原則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律政司司長訴周金娣》所重申的五年量刑基準,以及 R v Ho Siu Lun、The Queen v Lo Shui Lun、R v Wong Yin Lung、R v Pang Wing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珍華。這些案例確認掌舵、船艇安全欠妥及危險駕駛可加重刑責,並須考慮阻嚇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沒有停船二個月、危害海上安全十個月、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四十四個月;三項刑期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四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船艇缺乏消防及合格救生設備、夜間沒有航行燈,以及逃避警方時的危險操控,均可顯著提高量刑。被告自行造成的傷勢不會帶來額外減刑;認罪扣減後仍須適用總量刑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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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掌舵並收取金錢利益屬嚴重情節,基準刑為五年,因安全設備不足及危險駕駛上調,再扣除認罪優惠後判四十四個月。
Q.船上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偷渡刑罰?
會。沒有消防設備、救生衣不合標準及沒有夜間航行燈,均被視為加重刑責因素。本案因此在五年基準上增加刑期。
Q.認罪及自行受傷可以大幅減刑嗎?
被告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法庭認為其膝傷由本人危險行為造成,沒有另作減刑,三罪最後同期判囚四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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