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冠鋒案 DCCC85/2021

打破油燈引起火警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1個月
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9/7/2021[2021] HKDC 13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冠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冠鋒承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2020年10月,他到元朗一間賓館,購買天拿水、毛巾及手套,稱要製作拜神用的「油燈」。他帶著油燈返回賓館尋找蛇時,在樓梯上打破油燈並引起火警,賓館一幅牆壁受損。他其後承認吸食冰毒,警方亦在其住所找到吸毒器具。被告人3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患有毒品誘發的思覺失調,曾接受戒毒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縱火及管有吸毒器具兩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認罪、沒有前科、精神狀況、損害有限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辯方求情指事件未造成重大損失、並非報復或涉及黑社會,且被告人合作及悔意真誠,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縱火罪十分嚴重,但須按個別案件的嚴重程度判刑,不宜訂立一概適用的指引。量刑須考慮被告犯案時的精神狀況、動機、財物損失、人命傷亡、是否預謀,以及是否涉及報復或使用助燃劑。本案情節與 HKSAR v Tang Kwok Wai 相近:牆壁清理後沒有實質損失,被告亦無前科。因此,縱火罪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8個月;器具罪以4個半月為起點,扣減後判監3個月。兩罪性質不同,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指出,不同縱火案件的嚴重程度各異,須按案情判刑。HKSAR v Law Chun Man列出精神狀況、動機、損失及傷亡等考慮因素。HKSAR v Woo Hon Wing, Victor及HKSAR v Tang Kwok Wai提供較輕微縱火案件的量刑參考;本案採納後者的類比。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罪均認罪。縱火罪判監8個月,管有吸毒器具罪判監3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1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縱火罪須按個案嚴重程度量刑,並以實際損害、精神狀況及有否前科等因素比較先例。兩項性質不同的罪行可判處分期執行的刑期;本案總刑期為11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打破油燈引起賓館火警,縱火會判囚多久?
A.

法庭以監禁12個月為縱火罪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8個月監禁;另有一項器具罪刑期分期執行。

Q.縱火只損壞牆壁,沒有前科及認罪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牆壁清理後沒有實質損失,並考慮被告沒有前科及認罪,縱火罪判監8個月;兩罪總刑期為11個月。

Q.縱火和管有吸毒器具的刑期會否同時執行?
A.

本案法庭認為兩罪是截然不同的事情,命令刑期分期執行:縱火罪8個月、器具罪3個月,合共監禁11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