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詠琪案 DCCC794/2020

收取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認罪後判囚16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8/7/2021[2021] HKDC 8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詠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案情摘要

被告吳詠琪承認一項串謀行使偽製流通紙幣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99(1)、159A及159C條。她在7-11便利店工作期間,收取兩名女子交付的偽鈔,並以其中紙幣替TNG電子錢包增值。警方在店內信封發現11張面值港幣1,000元、編號相同的偽鈔。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明知紙幣為偽鈔仍予以收取,並稱因欠下高利貸而受債主安排犯案。她有九次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行使偽製流通紙幣罪的量刑。控方指出法定最高刑為監禁14年,罪行嚴重;辯方則以偽鈔數量及總值不高、被告受債務壓力及參與意願有限為由,請求判處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罪沒有量刑基準指引,應按罪行性質、犯案手法及被告背景整體量刑。第99(1)條所訂14年最高刑顯示罪行嚴重。法庭參考HKSAR and Leung Wai Han,認為本案涉及至少四人及港幣11,000元偽鈔,情節較重;但偽鈔數量及價值仍不算嚴重,閉路電視亦顯示被告並非完全自願參與。法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囚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and Leung Wai Han(CACC 102/2002)。該案涉及較少面值的偽鈔及五次定罪紀錄,兩項相關控罪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及協助警方後各判囚18個月;本案以其作比較,因參與人數及偽鈔價值較高而認定情節較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並被判罪成。法庭判處監禁16個月,其中8個月與DCCC 1114/2020的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在沒有量刑指引的偽鈔罪案件中,法院會比較相關案例,並平衡罪行嚴重性、偽鈔數量及價值、參與程度、認罪及整體判刑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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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明知是假鈔仍然收取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偽鈔數量及價值、犯案手法、參與程度、定罪紀錄及認罪。本案被告明知是假鈔仍予收取,認罪後被判監禁16個月。

Q.因為欠債而替人收取偽鈔可以減刑嗎?
A.

債務壓力及非完全自願參與可作求情因素,但不會消除罪責。法庭接納閉路電視支持被告的說法,仍因罪行涉及多人而判囚16個月。

Q.偽鈔只有一萬一千元是否仍屬嚴重罪行?
A.

法庭指出行使偽鈔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4年,反映罪行嚴重;同時認為本案11張偽鈔總值港幣11,000元並非最嚴重情況,因此以兩年為起點並因認罪減至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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