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銘鎮案 HCCC103/2020
未成年性侵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銘鎮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張慧玲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杜銘鎮被控性侵兩名未成年女童X(14歲)和Y(13歲)。被告承認與X非法性交(HCCC 103/2020),並在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企圖與Y肛交罪名成立(HCCC 102/2020)。被告利用X想玩寵物和吸煙的機會,與其發生性行為。對於Y,被告在Y住處樓梯間企圖與其肛交。兩名受害人均因此遭受顯著心理創傷,被告則被評估為不成熟、魯莽且攻於心計,但重犯機會為低至中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所犯的兩項罪行進行量刑: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16)及企圖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attempting to buggery with a girl under 21)。控方強調被告利用受害人年幼及無知,且未採取安全措施。辯方則爭辯被告已認罪(針對X),且企圖肛交對Y造成的傷害較輕,並質疑Y是否真正不同意性行為。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此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需視乎案情。法庭的首要職責是保護未成年女童,因其年幼無法真正同意性行為。法官認為被告利用其年齡優勢及受害人吸煙的慾望進行性侵,且未戴安全套,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心理影響。對於企圖肛交罪,法官強調即使Y可能同意,這也不是減刑因素,但若Y明確不同意則是加刑因素。最終,法官根據案件嚴重性、被告罪責及受害人年齡差距等因素,確定量刑起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數個案例作為量刑參考,包括:
- 陳廣培(譯音):上訴庭強調《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旨在保障弱勢群體,女童年齡是重要考慮因素。該案中,上訴庭將非法性交罪的量刑起點定為兩年。
- 葉恒鉅(譯音):上訴庭指出法庭必須保護未成年女童免受性侵犯,並強調罪犯與受害人之間的年齡及人生經驗差距是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 黎業成(譯音):該案被告與受害人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且受害人謊報年齡,情況與本案不同。
- 崔志雄(譯音):該案涉及多項非禮及肛交罪行,被告利用金錢誘使未成年女童,企圖肛交罪的量刑起點為三年。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並判處總體監禁四年。具體判刑為:
- HCCC 102/2020(企圖與Y肛交):監禁三年。
- HCCC 103/2020(與X非法性交):監禁兩年,其中一年與HCCC 102/2020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庭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性侵案件時,保護弱勢群體的堅定立場。法官明確指出,即使受害人可能「同意」,在法律上因其年齡不足而無法構成有效同意,這不應作為減刑因素。此外,法官強調了被告利用權力不對等關係進行性侵的嚴重性,並將受害人所受的心理創傷納入量刑考量。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即使對方同意,是否仍屬犯罪?
是的。法官在本案中指出,未成年女童因年幼無法真正給予有效同意,因此控方無需證明受害人不同意性交,只要證明性交行為發生即已構成罪行。
Q.法庭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如何考量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
法庭將年齡差距視為重要的加刑因素。本案中,被告比受害人X大九年,比Y大十年,法官認為被告利用了這種年齡和經驗上的優勢進行性侵。
Q.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受害人的心理創傷會影響判刑嗎?
會。法官在本案中明確將受害人X和Y所遭受的顯著心理創傷納入量刑考量,認為這加重了被告的罪責。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