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法官在本案中指出,未成年女童因年幼無法真正給予有效同意,因此控方無需證明受害人不同意性交,只要證明性交行為發生即已構成罪行。
法庭將年齡差距視為重要的加刑因素。本案中,被告比受害人X大九年,比Y大十年,法官認為被告利用了這種年齡和經驗上的優勢進行性侵。
會。法官在本案中明確將受害人X和Y所遭受的顯著心理創傷納入量刑考量,認為這加重了被告的罪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銘鎮 HCCC102/2020
被告杜銘鎮被控性侵兩名未成年女童X(14歲)和Y(13歲)。被告承認與X非法性交(HCCC 103/2020),並在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企圖與Y肛交罪名成立(HCCC 102/2020)。被告利用X想玩寵物和吸煙的機會,與其發生性行為。對於Y,被告在Y住處樓梯間企圖與其肛交。兩名受害人均因此遭受顯著心理創傷,被告則被評估為不成熟、魯莽且攻於心計,但重犯機會為低至中等。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所犯的兩項罪行進行量刑: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16)及企圖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attempting to buggery with a girl under 21)。控方強調被告利用受害人年幼及無知,且未採取安全措施。辯方則爭辯被告已認罪(針對X),且企圖肛交對Y造成的傷害較輕,並質疑Y是否真正不同意性行為。
法官指出,此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需視乎案情。法庭的首要職責是保護未成年女童,因其年幼無法真正同意性行為。法官認為被告利用其年齡優勢及受害人吸煙的慾望進行性侵,且未戴安全套,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心理影響。對於企圖肛交罪,法官強調即使Y可能同意,這也不是減刑因素,但若Y明確不同意則是加刑因素。最終,法官根據案件嚴重性、被告罪責及受害人年齡差距等因素,確定量刑起點。
本案引用了數個案例作為量刑參考,包括:
法官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並判處總體監禁四年。具體判刑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庭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性侵案件時,保護弱勢群體的堅定立場。法官明確指出,即使受害人可能「同意」,在法律上因其年齡不足而無法構成有效同意,這不應作為減刑因素。此外,法官強調了被告利用權力不對等關係進行性侵的嚴重性,並將受害人所受的心理創傷納入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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