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佩怡案 DCCC177/2020
網上煽惑縱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佩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許佩怡承認兩項罪行: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以及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她在2019年8月至11月期間,擔任公開Telegram頻道「阿囝搵老豆老母」的管理員。該頻道廣泛發布非同一政治立場人士的個人資料、仇恨言論及煽動性指控,並鼓勵他人作出縱火、襲擊、損毀財產及其他違法行為。頻道曾發布炸彈及縱火裝置的資料,訂閱人數最高逾六萬。被告承認收集及發布部分資料,並有權修改或刪除頻道訊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串謀罪的量刑:透過公開網上頻道煽惑他人縱火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其嚴重程度及量刑起點如何;被告作為管理員但並非主要發布者、精神健康狀況、無刑事紀錄及認罪,應獲多少減刑,以及兩項刑罰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及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均屬嚴重罪行。香港人口稠密,縱火可能造成重大後果,故須以阻嚇性刑罰保障公眾。公開網上頻道可在短時間內接觸大量人士,並曾發布39條煽惑縱火訊息及爆炸物製作資料,增加案情嚴重性。被告身為管理員,有權修改及刪除訊息,卻容許訊息持續傳播;但因其角色較被動且無證據顯示她主動發布縱火訊息,第一項量刑起點定為四年。考慮精神狀況及無案底後,再因較遲認罪扣減四分之一。第四項以20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15個月,兩罪因同一管理角色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159A、10(1)(a)、63(1)及159C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量刑。龔伯富案指出縱火罪一般以四至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辯方另援引Lo Po Tak案及楊家倫案作比較,法庭並未因此降低本案因網上大規模煽惑而產生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第一項判監三年;第四項判監15個月,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因此,被告總刑期為三年監禁。
判決啟示
公開網上平台的大規模傳播能力可顯著加重煽惑及煽動罪的刑責。管理員即使不是主要訊息發布者,如有權刪改內容而容許嚴重訊息持續存在,仍可能承擔重要刑責。認罪、精神健康及無案底可影響刑期,但不足以抵銷網上煽惑暴力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Telegram頻道煽惑他人縱火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公開頻道可迅速接觸大量人士,且本案涉及縱火及爆炸物訊息,故屬嚴重。被告認罪及有精神健康問題,兩罪最終同期執行,合共判監三年。
Q.Telegram頻道管理員不是主要發文者也會負刑責嗎?
法庭認為管理員有權修改及刪除訊息,卻容許嚴重煽惑內容持續存在及傳播,其角色仍然重要。本案雖考慮其較被動,仍判處三年監禁。
Q.認罪和沒有案底能否避免煽惑縱火入獄?
認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精神狀況均獲法庭考慮,但網上大規模煽惑縱火的危險性仍須判處即時監禁。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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