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EDITH GERALD SYDNEY DCCC885/2018
替陌生人轉移款項是否構成洗錢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EREDITH GERALD SYDNE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MEREDITH GERALD SYDNEY面對兩項根據《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455章)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存入Jade Décor Painting and Decoration Company中國銀行戶口的3,348,613.17港元;第二項涉及存入Jade Group Trading (HK) Limited中信銀行戶口的5,333,151.15美元。兩家公司均由被告擔任唯一董事及戶口唯一簽署人。款項源自電郵騙案,被告按Razaq Awang指示提取現金或轉賬,辯稱相信屬合法貿易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包括:被告是否作出法律所稱的「處理」財產;控方是否須證明款項確實為可公訴罪行得益;以及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控方依賴客觀環境及被告掌握的資料;辯方則主張被告受Razaq欺騙,真誠相信款項來自合法業務。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處理」(dealing)包括收取、取得、隱藏、掩飾、處置或轉換財產。依《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條,控方只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不必證明財產實際上確為犯罪得益。按照終審法院在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所確認的測試,須先確定被告所知的事實及個人情況,再問一名掌握相同資料的合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財產屬受污染財產。被告替陌生人收取及轉出巨額款項、未作適當查核、使用現金及Western Union付款、銀行戶口被關閉並曾因洗錢被捕,均足以建立合理相信。法庭不接納其信任Razaq及相信合法業務的證供。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引用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及HKSAR v Pang Hung Fai,確認Seng Yuet Fong v HKSAR所述的客觀合理理由測試。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重新表述三步測試並成為主要法律依據。R v Sharp用於評估錄影會面中的有利及不利內容;HKSAR v Tang Siu Man涉及品格指示。
裁決與命令
控方在兩項控罪均排除合理疑點證明全部要素。被告兩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判決為裁決理由,刑罰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單純聲稱受騙或信任介紹人,不足以抵銷明顯可疑環境。被告的實際知識、缺乏查核、現金及跨境轉賬安排,以及其後銀行關戶和警方調查,均可共同支持「合理理由相信」的認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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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陌生人收取及轉移大額款項會否構成洗錢罪?
即使被告聲稱相信款項來自合法貿易,若其替陌生人收款、轉出巨額資金而沒有作合理查核,法庭仍可認定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本案兩項控罪均裁定罪成。
Q.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款項確實來自犯罪?
根據《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條,控方主要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本案法庭雖認為款項確由電郵騙案取得,亦確認法律要求的重點在被告的合理相信。
Q.被捕及銀行關戶後仍替人轉款有何法律影響?
銀行戶口突然關閉及被告因相關匯款被捕,均是其已掌握的重要情況。法庭認為合理人士應因此停止往來並進一步查核;被告仍繼續處理款項,支持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故兩罪均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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