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俊賢案 DCCC268/2019

以假本票騙取威士忌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
兩項串謀詐騙罪合共判監五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2/1/2021[2021] HKDC 1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俊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伍俊賢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成立。2018年8月13日,他與同夥在律師樓以三張總值279萬元的假本票騙取兩支名貴威士忌;他扮作驗酒師,並將威士忌拿走。翌日,他把另一張金額233萬8千元的假本票交予同夥交易,並在遠處監視,得手後又協助搬走威士忌。被告曾有刑事定罪,並已因另一宗相近的詐騙案件被判監34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兩項串謀詐騙罪應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如何衡量涉案金額、預謀程度、多人分工和被告的參與角色。辯方稱被告並非主腦、只是前線角色,所得報酬僅二千多元,請求輕判;控方立場則由嚴重罪行及案件情節支持較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詐騙沒有固定判刑規範,須按個案嚴重程度量刑。法庭參考上訴法院就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所定、按涉案金額劃分的量刑準則,認為本案雖非該類罪行,但涉款逾五百萬元,手法經預謀策劃、多人分工,假本票逼真,情節不遜於相關案例。法庭不接納被告角色輕微的求情;考慮其同意不少案情及整體量刑後,以每項四年為起點,判兩罪合共五年。再因本案與另一案件案發時間相近,准其中一年半與先前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CACC 398/2007)。兩案就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按金額提供量刑參考:涉款一百萬至三百萬元為三至五年,三百萬至一千五百萬元為五至十年。法庭將該準則類比適用於本案,並指出本案情節同樣嚴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詐騙罪各判監四年,其中第三項控罪的一年與第二項分期執行,兩罪合共監禁五年。該五年刑期中的一年半與 DCCC 259/2019 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指出,雖然串謀詐騙沒有固定量刑準則,法庭仍可參照涉及違反誠信盜竊的金額量刑幅度。涉款高、手法精密及多人分工可使詐騙罪的嚴重程度不遜於相關盜竊案件;與相近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則可反映整體量刑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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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假本票騙取名貴威士忌,會被判監多久?
A.

本案以假本票分兩次騙取名貴威士忌,涉款合共逾五百萬元,法庭考慮預謀程度及多人參與後,兩項串謀詐騙罪合共判監五年。

Q.詐騙案中只是前線角色,是否可以獲得輕判?
A.

辯方稱被告不是主腦、報酬有限,但法庭認為威士忌最終由他拿走,且其角色並非輕微,故兩項控罪合共判監五年。

Q.新罪行與先前詐騙案時間接近,刑期可否同期執行?
A.

法庭考慮本案與先前案件的犯案日期相近及整體刑期後,命令本案五年刑期中的一年半與先前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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