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NUKPI Abilkaiyr DCCC245/2020

企圖點燃汽油彈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控方證供不可靠,被告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ham10/1/2021[2021] HKDC 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UKPI Abilkaiyr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h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NUKPI Abilkaiyr為來自哈薩克斯坦、在本地大學就讀的外國學生,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控方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手持裝有二甲苯及布條引信的玻璃瓶,並多次以打火機企圖點燃,意圖以汽油彈縱火。警長7720稱及時制服被告,但現場沒有尋回所稱的打火機。被告否認控罪,辯方提出汽油彈可能由其他示威者交給被告,而被告隨即被推倒制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控方能否以唯一目擊警員的證供,在毫無獨立佐證下證明企圖縱火罪 (attempted arson) 的各項要素,達到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控方依賴警長所述被告持打火機點燃汽油彈;辯方則質疑其可信性,指出警方只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亦沒有尋找打火機。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 (credibility and reliability) 的整體評估方法,並以控方須在排除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證明控罪為準則。警長聲稱看見被告多次點火,卻沒有在其逗留現場約41分鐘期間尋找關鍵打火機,且最初拘捕罪名只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其後在審訊前兩日才補充「看見火花」的細節,亦削弱其可信性。展覽物品警員對橙色打火機是在現場交收或稍後在警署尋得的說法互相矛盾。由於警長證供是控方案件核心,法庭認為不安全依賴該證供,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實際企圖點燃汽油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控罪註明涉及《Crimes Ordinance》 (Crimes Ordinance) 第60(2)、60(3)、63(1)及159G條;法庭主要依據刑事案件中的排除合理疑點原則及證供整體可信性作出裁決。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控有意圖而企圖縱火,控方未能按所需標準證明案件。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判決啟示

在主要依賴單一警員目擊證供的案件中,法庭會仔細比較證人現場行為、同期記錄及後來補充的證供。關鍵物證未被尋回及證人對物品交收時間的矛盾,可造成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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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有一名警員作證可以定罪嗎?
A.

單一證人證供並非必然不足以定罪,但法庭必須確信其可靠,並達到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本案因警長證供與其現場行為及記錄不一致,法庭不安全依賴該證供,最終判被告無罪。

Q.沒有尋回打火機會否影響企圖縱火控罪?
A.

沒有尋回打火機本身未必決定案件,但在本案中,打火機是警長指稱被告用以點燃汽油彈的關鍵物證。警長在現場逗留約41分鐘仍沒有尋找,令其證供可信性受損,並造成合理疑點。

Q.被捕時只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有何影響?
A.

警長聲稱親眼看見被告已多次嘗試點燃汽油彈,理應接近企圖縱火;然而被告當時只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捕。法庭認為這項行為與警長的敘述不一致,並連同其他矛盾,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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