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梓鑫案 DCCC275/2020

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3個月
被告因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被判監禁1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8/12/2020[2020] HKDC 12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梓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張梓鑫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的控罪。受害女童X於2019年6月經共同朋友認識被告,並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2019年7月3日,女童X前往被告住所,被告與其發生性行為,當時女童X距離13歲生日尚餘15天。翌日,女童X再次留宿被告住所,並於7月5日清晨再次發生性行為,當時女童X距離13歲生日尚餘13天。女童X事後將事件告知朋友Y,Y再告知女童X的母親,其母親於7月9日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但聲稱當時不知道女童X的稚年,後於法庭承認知悉其年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兩項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的控罪進行量刑。法庭需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雙方關係、被告是否利用恐嚇或利誘、犯罪次數、是否有使用安全措施、受害人是否受創傷,以及被告的犯罪紀錄等。控辯雙方就量刑起點及減刑因素提出陳詞。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強調社會利益為首要,需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並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法官考慮了被告與女童X的年齡差距(7年)、短暫的男女朋友關係(約半個月)、被告知悉女童X年齡、兩次性交均無安全措施等因素,認定被告是出於性慾而非愛意犯案。雖然女童X同意性交,但法官指出被告應控制自己,不應利用女童的單純。法官裁定罪行嚴重性足以判處拘禁式刑罰,並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排除了非拘禁式刑罰。最終,法官以每項控罪監禁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每罪判監1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上訴法庭及區域法院的案例,以確立判刑原則及參考量刑起點:

  • HKSAR v See Tak Man [1998] 1 HKLRD 794
  • HKSAR v Kong Yun Chiu (鄺潤釗) CACC315/2006, [2007] 4 HKC 391
  • 律政司司長訴黃龍威 CAAR5/2008, [2009] 3 HKLRD 130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 CACC186/2001
  • 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宇 [2012] 3 HKLRD 561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
  • HKSAR v Lau Chi Cheung (劉志翔) CACC427/2007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曉羿 DCCC409/2019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國浩 DCCC1126/2017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翼航 DCCC620/2013 這些案例主要用於闡明性侵犯兒童罪行的判刑原則、需考慮的因素以及提供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控罪,每項控罪判處監禁10個月。考慮到判刑的累積總數原則,法官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其中3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1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涉及性侵犯兒童罪行時,法庭必須以社會利益為首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以保護兒童。即使受害人同意性交,被告亦不能利用其年幼和不成熟。法官在沒有受害人影響陳述書的情況下,仍可根據案例假設受害人可能蒙受心理創傷。被告的犯罪紀錄亦是決定是否判處拘禁式刑罰的重要考慮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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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A.

法庭在判刑時會以社會利益為首要,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並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本案中,被告被判監禁13個月。

Q.受害女童同意性交會影響判刑嗎?
A.

即使受害女童同意,法庭仍認為被告應控制自己,不應利用女童的單純和不成熟。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的罪責頂多是稍為降低但依然嚴重。

Q.被告的犯罪紀錄對判刑有何影響?
A.

被告的犯罪紀錄,特別是涉及嚴重罪行且在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會使其不適合接受非拘禁式刑罰。本案中,被告的犯罪紀錄是判處拘禁式刑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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