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鵬飛等案 DCCC906/2019
以網上投資計劃騙取款項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鵬飛、陳嘉杰及鄧智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及四名年輕受害人。林鵬飛與陳嘉杰以網上招聘及投資計劃為幌子,誘使兩名受害人借貸、交出現金及財物,並涉及使用虛假文件。鄧智勤則以信用卡套現投資計劃行騙,令兩名受害人交出保證金,其中一人亦依其提供的虛假僱用及入息證明借貸。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第三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受害人及其家人承受重大經濟損失及情緒困擾。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如何衡量網上投資騙案的規模、損失、被告人在計劃中的角色及使用虛假文件的嚴重性?認罪、協助控方及願意賠償可獲多少減刑?不同控罪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能否作出賠償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及虛假文書相關罪行沒有量刑指引,須按每宗案件的計劃精密度、規模、持續時間、受害人損失及被告人參與程度量刑。針對公眾、令人憎厭的騙案須具阻嚇性;以虛假文件誘使受害人借貸尤其嚴重,亦可能令受害人不敢報案。法庭分別評估各被告人的角色及認罪、協助控方和賠償因素,並適用總體刑期原則安排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清晰直接的情況下可命令賠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採納針對公眾的詐騙可採用三至四年量刑基準的阻嚇原則;並參照 Chan Hok Yu,指出嚴重罪行不應因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而額外減刑。Baljit Singh 影響第一被告人因協助控方可獲的減刑上限。文錦輝支持涉及虛假文書的嚴重量刑起點。另援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作出賠償令。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因四項控罪合共監禁36個月;第二被告人因三項控罪合共監禁30個月;第三被告人因四項控罪合共監禁48個月。另命令將第一被告人檢獲的20萬元交予蕭作賠償,並將第二被告人檢獲的177,370元交予林。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網上騙案即使規模及手法不及大型複雜計劃,仍可能因針對公眾及造成重大損失而須嚴厲阻嚇。利用虛假文件促使受害人借貸是加重因素。賠償令只在情況清晰直接時作出;本案按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分配已檢獲現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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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招聘投資騙案使用虛假文件,判刑會有多重?
法庭會考慮騙案規模、受害人損失、被告人的角色及虛假文件的用途。本案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監36、30及48個月。
Q.認罪及協助警方調查可否減輕詐騙罪刑罰?
認罪及協助控方可影響減刑幅度,但須視乎個別情況。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認罪,第一被告人亦曾提供資料協助控方,法庭據此計算刑期。
Q.刑事案件中法庭可否命令把檢獲現金賠償受害人?
在情況清晰直接時,法庭可作出賠償令。本案法庭命令將第一被告人檢獲的20萬元交予一名受害人,並將第二被告人檢獲的177,370元交予另一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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