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楓案 DCCC73/2020
撬門入店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俊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以兩支螺絲批撬開旺角山東街一間服裝店的門,進入後偷取現金、揚聲器、電子產品、相機、運動鞋及鎖匙扣,總值約港幣45,100元,並調校閉路電視鏡頭。其後被告在網上出售部分贓物,店舖負責人安排交易並通知警方,被告於交收兩對運動鞋時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近期同類刑事紀錄是否構成加重處罰因素。辯方主張一般起點為兩年半,犯案計劃及工具並不嚴重,且應因及早認罪而獲扣減;控方立場則按案情及紀錄量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 The Queen v Wong Man,採用非住宅入屋犯法罪30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偉佳所列加重因素,法院認為兩支螺絲批、犯案計劃及損失金額不足以加刑。然而,被告在案發前約五個月已有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盜竊罪定罪,顯示未能汲取教訓,為達阻嚇目的,將起點增加3個月至33個月。及早認罪取得三分一扣減,另考慮其經濟及家庭困難,最終判處22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The Queen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適當的兩年半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偉佳 [1993] 1 HKC 215 列出計劃程度、工具、財物價值、職業犯及刑事紀錄等加重因素,法院據此評估本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被判處即時監禁22個月。法院由33個月量刑基準,因及早認罪及其他有限度因素作出扣減;判決未有另行作出訟費或賠償命令。
判決啟示
近期同類定罪即使不涉及高度策劃,仍可為重要加重因素。法院同時確認,及早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一扣減,但家庭及經濟困難的求情作用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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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撬門進入服裝店偷竊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以螺絲批撬門進入非住宅店舖並偷取財物,承認入屋犯法罪。法院考慮其近期同類定罪及及早認罪後,判處即時監禁22個月。
Q.有近期入屋犯法定罪會否加重刑罰?
會。本案被告在案發前約五個月已有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盜竊罪定罪,法院認為他未有汲取教訓,為阻嚇目的將量刑起點增加三個月。
Q.入屋犯法及早認罪可減刑多少?
法院指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量刑扣減。本案以33個月為調升後基準,並考慮被告家庭及經濟困難,最後判處22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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