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文強案 DCCC529/2019
撬窗入屋是否構成爆竊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文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司徒文強面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兩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翠梓樓、旺東樓、龍榮樓及翠柏樓四個住宅單位。控方依賴住戶及鄰居證供、閉路電視片段、警方拘捕時的觀察及口頭回應、搜獲的衣物、手套和螺絲批,以及鞋印和工具痕跡專家證據。被告否認涉案,質疑口頭回應、相片認人、閉路電視及專家證供的可接納性和可靠性,並提出不在場說法。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項入屋或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告被捕時的口頭回應、相片認人、閉路電視及專家證供是否可接納;以及各項證據的證明力是否足以連繫被告與個別案發單位。
判決理由
法庭確認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在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須證明任何事情。法庭認為被告的現場回應是在警誡下自願作出,結合當時撬窗背景,意思清楚,故可接納。相片認人程序整體公平,閉路電視系統正常運作,片段雖清晰度不一但並非不可辨認;專家亦具備訓練和經驗,鞋印磨損特徵及螺絲批工具痕跡可作可靠比對。第一、二及四項證據互相支持並達到所需標準;第三項僅有可疑閉路電視辨認,欠缺直接連繫證據,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上訴法院案件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 366/2015,說明具有足夠接觸和觀察機會的人可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辨認被告。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及65C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第二及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書,判刑及訟費命令並未在所載判決中交代。
判決啟示
證據是否可接納與證據應獲多少比重屬不同問題。閉路電視辨認須謹慎考慮畫質及觀察角度,但可與目擊證供、衣物、鞋印、工具痕跡及被告回應互相印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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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撬窗但未成功入屋是否有罪?
如行為人撬開住宅窗戶,意圖以侵入者身分進入並盜竊屋內財物,即使尚未成功入屋,仍可構成企圖入屋犯法罪。本案第一及第四項均因此罪名成立。
Q.閉路電視畫面看不清容貌可以定罪嗎?
閉路電視不必單獨清楚顯示容貌;如有具充分觀察機會的證人辨認,並有衣物、出入時間及其他證據印證,法院可予考慮。本案部分控罪因此成立。
Q.警方拘捕時的說話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院會考慮說話是否在警誡下自願作出,以及按當時背景是否具有清楚意義。本案認為被告所說尚未偷到東西並要求機會的回應可接納,並支持第四項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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