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朋案 DCCC267/2020
合謀持刀假槍搶劫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桂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李桂朋與第二被告計劃前往梨木樹一間便利店搶劫。2019年12月30日凌晨,警方在荃灣巡邏時截查兩人,並在第一被告背囊內搜出摺刀、螺絲批、頭套、口罩及手套;第二被告則帶有一把仿製氣槍及金屬珠等物品。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搶劫計劃,並稱兩人亦曾商議偷取電單車,後因不懂開鎖而作罷。兩人未到達目標店舖便遭截查,實際搶劫並未發生。第一被告承認串謀搶劫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串謀搶劫尚未實際發生,應如何按犯罪計劃的嚴重程度訂定刑罰;持仿製氣槍與攜帶摺刀、以便利店為目標及兩人共同犯案,是否構成加重因素;以及第一被告認罪、角色及悔意能否帶來額外減刑。辯方主張假槍、未造成損害及其從屬角色應減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須整體評估罪責程度 (culpability)及造成的損害 (harm),並區分串謀罪與已完成的搶劫。第一被告與同謀已開始前往目標店舖,計劃因警方截查而中止,並非自願放棄。便利店仍可能存有現金或電子貨幣,搶劫便利店仍屬加重情節;假槍外觀近似真槍,展示時可能引起同等恐慌。第一被告知道同謀帶有氣槍,並預期其在有需要時用以恐嚇店員;他亦帶有摺刀,二人共同分工,罪責沒有分別。惟實際搶劫未發生,故不採用完成持槍搶劫的十年起點,而定六年半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五十二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茆廣生案 (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的持械搶劫量刑指引,並參考 Yu Tai-wing 等案件認為,搶劫時展示仿製槍械不會大幅減輕罪責。王祥、郭卓文及 Lam Hoi 等案例支持搶劫便利店屬加重因素;律政司司長訴陳莎莎確認下級法庭不應自行推翻該原則。法庭亦比較 Yip Kin Chit 及李家熊案的串謀搶劫刑罰。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承認串謀搶劫罪,法庭判處監禁五十二個月。交替控罪「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毋須進一步處理。判刑以六年半為起點,並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指出,串謀搶劫的量刑須按計劃的具體內容及被告罪責、造成的損害整體評估,不能直接套用完成搶劫的刑罰起點。共同計劃中各自攜帶不同武器,不代表角色或罪責必然有別;假槍亦可能造成重大恐嚇效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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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計劃搶劫便利店但未得手,會判監多久?
法院考慮兩人已前往目標店舖、攜帶武器及共同犯案,但實際搶劫未發生,並以六年半為量刑起點。第一被告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監五十二個月。
Q.搶劫計劃中使用假槍,會否減輕刑罰?
法院指出,外觀近似真槍的仿製槍仍可令店員恐慌,不能因此大幅減輕罪責;但本案實際搶劫沒有發生,法院沒有採用完成持槍搶劫的十年起點。
Q.同謀各自帶不同武器,量刑責任會否不同?
法院認為第一被告知道同謀帶有氣槍,並預期其可能用來恐嚇店員;他自己亦帶有摺刀。兩人為同一計劃分工,因此法院裁定兩人的罪責沒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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