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思達案 DCCC687/2019
拆手機換零件騙取退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思達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深圳從事手機買賣,利用 Apple 亞洲有限公司的退貨退款政策,冒用不同買家身份購買 iPhone 6S Plus。就控罪一的 442 部手機,他拆出主板等貴重零件帶回內地出售,再裝入廉價損壞零件,謊稱原裝手機不能開機,藉退貨取回港幣 2,822,696 元。控罪二涉及另外 18 部手機:被告拆出主板、尚未申請退款便被捕。該批手機價值港幣 114,984 元,信用卡持有人林榮昌須負責付款。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及企圖欺詐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判刑須考慮欺詐罪及企圖欺詐罪的嚴重程度、損失金額、犯案時間與手法,以及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因素。辯方主張應以被告約二十多萬元的得益而非 Apple 的損失作量刑考慮,並指控罪二源自同一犯罪行為,應與控罪一同期執行及判處最低刑期。法庭須決定各控罪的量刑起點及總刑期。
判決理由
欺詐罪沒有量刑指引,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須按個案情況判刑。法庭考慮犯案近八個月、涉及手機政策及零件知識,以及控罪一造成逾港幣二百八十萬元損失;控罪二涉及較少手機和逾港幣十一萬元款項。被告獨自犯案、手法不算複雜,且屬初犯,法庭因此就控罪一以三年為量刑起點,減三個月;控罪二以兩年為起點。兩罪源於同一犯罪行為,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刑理由沒有特別引用司法判例。法庭指出,欺詐罪沒有量刑指引,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並根據個案案情衡量刑罰;控罪一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控罪二依據該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欺詐罪監禁兩年九個月,企圖欺詐罪監禁兩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九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指出,蘋果退回手機的檢查程序存在漏洞,令欺詐得以持續並造成大量損失;此因素與被告的個人責任一併納入判刑考慮。判刑理由沒有提及訟費命令或司法判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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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拆出手機主板換入損壞零件,再申請退款會被判囚多久?
被告拆出主板、換入損壞零件,謊稱手機不能開機以取得退款。法庭就欺詐罪判監兩年九個月,並命令另一項企圖欺詐罪的兩年刑期同期執行。
Q.尚未申請退款便被捕,仍會因企圖欺詐被判刑嗎?
被告拆出十八部手機的主板,並準備仿照先前手法騙取退款,但尚未提出申請便被捕。法庭判企圖欺詐罪監禁兩年,與另一罪同期執行。
Q.首次犯案而造成巨額退款損失,判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考慮犯案近八個月、損失金額、手法複雜程度、被告獨自犯案及屬初犯,亦注意退貨檢查程序的漏洞。最終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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