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Yiu-leung HCCC77/2020

對未成年男童犯性罪行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七年半
八項性罪行總刑期七年半
高等法院(刑事)DHCJ Anna Lai, SC13/8/2020[2020] HKCFI 24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Yiu-le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Anna Lai, SC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Yiu-leung 承認八項罪名,包括六項違反《Crimes Ordinance》第118C(a)條、與未滿16歲男童作出同性肛交,以及兩項違反第146(1)條、向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案發於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在被告上水住所進行,涉及三名12至14歲男童。被告與男童觀看色情影片並進行性行為,部分行為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在被捕後及其後錄影會面中承認全部罪行,並表示悔意;他此前有五項持有危險藥物的刑事定罪記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八項涉及未成年男童的性罪行應如何量刑。控方須反映受害人的年齡、年齡差距、重複犯案、不使用安全套及對受害人的心理影響;辯方則主張罪行並非最嚴重類別、沒有威脅或暴力,被告及早認罪、悔意真摯,並應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考慮被告個人情況、再犯風險、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影響,以及社會對罪行的厭惡和阻嚇需要。重大年齡差距及肛交時完全不使用安全套屬加重因素;及早認罪、免使兒童出庭作證及真摯悔意則屬減刑因素。法庭亦考慮心理報告、受害人影響報告及《Crimes Ordinance》的適用刑罰。按照 Yeung Chu Wing,涉及13歲以上但未滿16歲男童的第118C(a)條最高刑罰須限縮至五年,以符合憲法。各項刑期按罪行間隔、受害人情況及整體性原則調整,部分刑期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列明量刑時須考慮被告、受害人影響及阻嚇。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 提供處理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性侵犯時應考慮的十項因素。Yeung Chu Wing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9] 3 HKLRD 238 確立第118C(a)條刑罰須作合憲限縮。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八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總刑期為七年半。第4及第5項刑期互相同期,並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其他罪行按整體性原則部分連續執行。被告獲認罪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即使不是最嚴重類別,重大年齡差距、不使用安全套及多次犯案仍可導致長期監禁。法庭同時確認及早認罪及真摯悔意可獲完整扣減,但不會抵銷保護兒童及一般阻嚇的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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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對未成年男童作出同性肛交會判刑多久?
A.

刑期取決於年齡差距、犯案次數、受害人影響、是否使用安全套及認罪情況。本案被告承認六項同性肛交罪,並被判相關罪行合共七年半監禁。

Q.及早認罪是否可以減少性罪行刑期?
A.

及早認罪可帶來認罪扣減,但仍須考慮兒童保障及阻嚇需要。本案法庭接納被告及早認罪並真摯悔意,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

Q.不使用安全套會否令兒童性罪行加重?
A.

法庭認為肛交時完全不使用安全套是嚴重加重因素,因為會使兒童面對感染性病的健康風險。本案法庭據此提高量刑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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