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YIU LEUNG
被告(當時38-39歲)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間,於其上水住所與三名12至14歲的男童(X, Y, Z)發生多次同性肛交及猥褻行為。其中受害人Y及Z被評估為 borderline intelligence。案件在X報警後揭發,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指控,並表示其行為係出於衝動。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為量刑(sentencing)。法庭需衡量加重刑罰因素(如巨大的年齡差距、未採取安全措施導致健康風險、受害人X遭受的心理創傷)與減輕因素(如被告及早認罪、表現出 remorse、並無使用暴力或脅迫)。
法官根據 HKSAR v Chow Yuen Fai 確立的量刑考慮因素( offender 個體情況、對受害人影響、社會厭惡程度及 deterrence 需求)以及 HKSAR v Tsang Chiu Tak 關於兒童性侵的10項因素進行分析。針對 section 118C(a) 的最高刑期,法官引用 Yeung Chu Wing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裁定,針對13至16歲男童的肛交罪,最高刑期應 read down 至5年以符合憲法要求。
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確立量刑通用原則;HKSAR v Tsang Chiu Tak 提供兒童性侵量刑因素;Yeung Chu Wing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用於將最高刑期 read down 至5年。
被告被判處總共 7½ 年監禁。法官對各項指控設定 starting point 後,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減刑(sentencing discount),並根據 principle of totality 決定部分刑期連續執行(consecutively)或併行執行(concurrently)。
本案強調了在兒童性侵案件中,不使用避孕套(non-use of a condom)被視為嚴重加重因素,因為這將受害人暴露於健康風險中,即使最終未感染疾病。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