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TASAN CRISELDA MOLANG DCCC236/2018

遞交虛假簽證文件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六個月零兩星期;D2 監禁六個月零兩星期
兩名被告各被判監六個月零兩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 H Li3/8/2020[2020] HKDC 6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BANTASAN CRISELDA MOLANG、PAR CRISTY CRUZ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 H Li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為在香港工作的菲律賓籍家庭傭工,為申請隨僱主前往英國的簽證,透過中介安排取得虛假文件。第一被告於2016年4月向英國簽證中心遞交包括僱主銀行結單、護照及僱傭合約副本的虛假文件;第二被告亦於同年5月遞交類似文件。兩人知道或發現文件有虛假之處,仍按中介指示提交。兩人各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並曾就涉案中介人 Ms Chan 的審訊作供,協助促成對她的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為取得家庭傭工簽證而串謀使用虛假文件,適當的量刑起點為何;被告並非主謀、沒有製作文件且曾協助當局,應獲多少減刑;個人困境、疫情延誤及其他背景是否構成足以緩刑的特殊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涉及使用虛假文件申請海外移民及家庭傭工簽證的相近案件,認為此類罪行通常可由兩年監禁作起點;本案涉及英國領事館及菲律賓,具國際因素,但兩名被告並非經營中介或安排虛假合約的主謀,亦未製作文件,故將起點定為14個月。考慮兩人清白紀錄、求情材料及個人背景,減至13個月;再因兩人作供促成對 Ms Chan 的檢控,給予五成減刑,判監六個月零兩星期。法庭認為疫情及個人困難並非特殊情況,不足以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Wang Kwok(CACC 39/2004),該案串謀製作及使用虛假文件,量刑為同期執行的14個月監禁;另引用 AG v Ching Wai Fan [1995] HKLY 404,涉及以虛假文件申請家庭傭工簽證,判刑同期執行。兩案協助比較罪行性質及量刑起點。本案罪名依《刑事罪行條例》第74、159A及159C條。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因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被判監六個月零兩星期。法庭拒絕暫緩執行刑罰,認為疫情、延誤及個人困境不構成特殊情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協助他人申請簽證而提交虛假文件,即使被告不是製作者或主謀,仍可判處即時監禁;重大協助當局可帶來大幅減刑。法庭亦指出,疫情造成的延誤及個人經濟困難,單獨而言不足以構成暫緩監禁的特殊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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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為申請英國簽證遞交虛假文件會被判囚多久?
A.

兩名家庭傭工承認串謀使用虛假文件申請英國簽證,並曾協助檢控中介人。法庭給予合作減刑後,仍判兩人各監禁六個月零兩星期。

Q.不是製作虛假簽證文件的人,也會被判監嗎?
A.

法庭認為兩名被告並非文件製作者或主謀,因而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但她們仍因串謀遞交虛假文件而各被判監六個月零兩星期。

Q.協助警方檢控中介人可以免除監禁嗎?
A.

兩名被告的證供促成對中介人的檢控,法庭因此給予五成減刑;但認為疫情延誤及個人困難並非緩刑的特殊情況,最終仍判兩人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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