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72/2019
C [2020] HKDC 62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87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湯偉雄(第一被告)
J J
杜依蘭(第二被告)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M 日期: 2020 年 7 月 24 日 M
N
出席人士: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帶領律政司鄧銘聰署 N
理高級檢控官及林宜養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潘熙資深大律師帶領黃宇逸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P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 P
Q 控罪: [2] 至 [3] 無 牌 管 有 無 線 電 通 訊 器 具 ( Possession of Q
apparatus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R R
S --------------------- S
判刑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C 1. 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一),而 C
他們亦分別再被各自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違反
D D
香港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第 8(1)(b)及 20 條(即控罪二及
E E
控罪三)。兩名被告早前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控罪一
F 「暴動」罪罪名不成立;而各人所各自面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 F
器具」罪(即控罪二及控罪三)分別罪名成立。
G G
H H
2. 呈堂證據顯示,兩名被告在去年 7 月 28 日在西源里被捕,
I 當時在他們的背囊裡,警方分別搜出一部無線電對講機,在案中控方 I
稱為「一部無線電收發器」。在搜出有關之證物時(即 P14 及 P27),
J J
兩部無線電對講機當時都處於關機狀態。在庭上,兩名被告都選擇不
K K
選擇上庭自辯,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他們亦沒有就管有該兩部無線
L 電對講機提供任何解釋。不過,在審訊時,他們就同意於案發當日, L
他們當時未獲給予有關該兩部無線電對講機任何有效之牌照。
M M
N N
3. 第一被告湯偉雄現年 39 歲。根據承認事實,他與第二被
O 告杜依蘭二人在被捕之後不久,在香港正式註冊成為夫婦。案發時, O
他們是同居關係。第一被告過去曾經在 1997 年以及 2002 年因為一宗
P P
「普通襲擊」罪以及後來另一宗關於「管有侵犯版權物品」的控罪,
Q Q
在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感化以及社會服務令。2009 年第一被告再因
R 為另外一宗交通意外,被警方檢控「危險駕駛」罪及其餘三項相關的 R
交通違例罪行。結果,他被法庭判處了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罰款。
S S
至於第二被告,現年 42 歲,她過往並沒有任何犯罪紀錄。
T T
U U
V V
-3-
A A
B B
4. 在求情時,潘資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
C 顯示所涉及的兩部無線電對講機被兩名被告曾經使用過,更加沒有證 C
據顯示曾在暴動現場使用。潘資深大律師亦一再強調,兩部證物被搜
D D
出時是呈於關機狀態,而其中第一被告那一部無線電對講機,更加放
E E
置於密實袋內,所以沒證據顯示,他們有意圖使用或者實際使用該兩
F 個證物。 F
G G
5. 潘資深大律師向法庭進一步呈上兩名被告過去有攀石訓
H H
練的證書,證明兩個證物是兩名被告平時因為攀石訓練時使用。根據
I 求情陳詞,因為他們當日使用平時攀石時用的背囊,忘記將有關無線 I
電對講機從背囊裡面取出,所以根本並沒打算在當日使用。
J J
K K
6. 最後,潘資深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對罪行進行罰款,
L 亦向法庭呈上兩宗案例。兩宗案例都沒有正面解釋為何最後判處罰款, L
不過純粹供法庭參考,指出過去法庭在處理此類控罪時,一般都處以
M M
罰款。
N N
O 7. 《電訊條例》第 20 條規定,如果任何人違反第 8(1)條 O
規定,即屬犯罪。如果經公訴罪行定罪,可以處以第六級罰款及監禁
P P
5 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六級罰款,即最高罰款 100,000
Q Q
元。如果在裁判法院以簡易程序處理,最高罰款是第五級罰款,亦即
R 50,000 元,而最高監禁亦只是兩年。 R
S S
8. 本席已經考慮過本案之證據、兩名被告的背景以及辯方所
T T
提出之求情理由。兩名被告過去均未曾干犯與本案相同的控罪二及控
U U
V V
-4-
A A
B B
罪三,而第二被告過往更加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第一被告雖然有
C 前科,但定罪已經是多年前,性質與本案完全不相同,所以本席不會 C
因此而考慮要將刑罰調高。加上在本案,控罪二和控罪三雖然是因為
D D
在控罪一「暴動」罪的背景之下,一併檢控兩名被告,不過經過審訊
E E
之後,法庭最終亦裁定兩人所面對之「暴動」罪罪名不成立。因此,
F 本席不會在考慮適當刑期或刑罰時,會因為他們在「暴動」罪的背景 F
之下,被警方截停及搜出此等證物,而影響法庭判刑的考慮。
G G
H H
9. 本席亦考慮到兩名被告的情況以及經濟能力。辯方提出他
I 們倆夫婦於去年 8 月至 9 月時,在香港上環開設了一間健身中心,直 I
至今天仍有營運。不過,由於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所以健身中心
J J
之經營多次被逼暫停,對經營有一定打擊。不過幸運地,兩名被告亦
K K
向法庭承認,在此期間,他們得到政府所發出之資助,所以能夠繼續
L 經營下去。這段期間他們共得到 100,000 元之資助金。本席得知,其 L
M
實他們在最初經營時,每人每月收入大概也只得萬多元。所以由此計 M
算,兩名被告的收入實際上並未因為疫情而有重大的影響。
N N
O 10. 無論如何,本席最後決定,本案兩項控罪可以罰款處理。 O
經考慮之後,本席決定每項控罪(即控罪二及控罪三),第一被告及
P P
第二被告分別被判處罰款港幣 10,000 元。法庭批准兩名被告可以有
Q Q
十四天時間支付有關罰款,否則,就要以監禁代替。
R R
S S
T
( 郭啟安 ) T
區域法院法官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