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文案 HCCC203/2018
販運海洛英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建文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邱智立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趙建文被控於2016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期間,與鍾承泰、黃美燕及另一名身分不詳人士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涉及348克混合劑,內含234克海洛英鹽酸鹽。黃美燕應被告要求到深圳接收毒品並運回香港,後在海關監控派遞行動中由鍾承泰接收。證供指被告安排運送、接收、處理及分銷毒品,並支付報酬。被告否認控罪,選擇不作供,但經陪審團裁定罪成。本案其後進行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基準如何按234克海洛英釐定;被告作為主謀、具有多次販毒案底及涉及跨境犯案,是否應加重刑期;案件延誤及被告已有服刑刑期,是否應按總量刑原則作出扣減或同期執行。辯方亦主張內地來源不應如海外來源般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控罪是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但控罪及證據均明確列出海洛英重量,故可按重量作為判刑基礎。依據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200至400克的基準為12年至15年,234克相應約為12年6個月。被告是主謀,指示兩人運送及接收毒品,並有多次販毒定罪,故初步基準提高至14年。考慮跨境犯案後提高至14年6個月;再因案件延誤及現有刑期尚餘不多,按總量刑原則公平地減至13年6個月,並命令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的海洛英販運量刑指引,以234克毒品確立約12年6個月的起點。法庭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炳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瑤,認為由內地將毒品運入香港同樣屬跨境因素,應提高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已被陪審團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法庭判處監禁13年6個月,並命令該刑期與被告正在服刑的現有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串謀販運控罪只要控罪及證據明確列出毒品重量,法院仍可依重量量刑。跨境運毒包括由內地運入香港可構成加刑因素;案件延誤及現有刑期則可按總量刑原則影響實際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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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234克海洛英判刑多久?
法院引用200至400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並考慮被告是主謀、具有多次販毒案底及跨境因素,最終判處監禁13年6個月,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
Q.由深圳運毒到香港會否加刑?
法庭認為由內地運入香港同樣屬跨境犯案,並可作為加刑因素。本案因此將量刑基準提高至14年6個月,後因總量刑原則調整為13年6個月。
Q.串謀販毒但沒有親自運毒如何判刑?
即使被告沒有親自運送毒品,若證據顯示其指示及教唆他人運送、接收和分銷,仍可按毒品重量及其主謀角色量刑。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1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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