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RASKOTI NARESH
被告於2019年10月進入元朗一間換錢店的職員辦公室,要求店主 Ale Jagdish Kumar 給予 3,000 港元。在店主拒絕後,被告取出 15 吋 kukri 刀揮舞,並砍裂大理石檯面造成約 20,000 港元的損毀。店主與被告搏鬥並呼救,被告隨後逃離。警方逮捕被告時,被告再次取出該刀,最終被制服。
本案涉及 Sentencing 的量刑問題。核心爭議在於:(1) 針對企圖搶劫罪,是否應將換錢店視為 Mo Kwong Sang 案例中提及的「私人住宅/場所」而加重刑罰;(2) 被告因藥物成癮及醉酒而犯案是否能作為減刑理由;(3) 根據被告認罪的時間點,應給予多少比例的 plea of guilty 減刑折扣。
法官認為,雖然換錢店非 Mo Kwong Sang 所指的私人住宅,但屬於容易受到攻擊且持有大量現金的 vulnerable businesses,因此將起點刑期由 5 年增加 3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關於刑事損壞,起點定為 12 個月。法官根據 HKSAR v Ngo Van Nam 的原則,對在 plea day 之後但審訊前認罪的企圖搶劫罪,給予約 24% 的折扣。
引用 R v Mo Kwong Sang 確立持刀搶劫的 5 年起點刑期及入侵私人場所的 6 年指引;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關於認罪折扣的百分比指引;以及 HKSAR v Mishchenko Oleg 等案例證明換錢店的脆弱性。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企圖搶劫罪判處 4 年監禁;刑事損壞罪判處 8 個月監禁,兩項刑期 concurrent(同時執行)。總刑期為 4 年監禁。
本案強調了針對特定高風險商業場所(如換錢店)搶劫時,法院會將其視為加重因素(aggravating features)而提高起點刑期,即使該場所不屬於私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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