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ang Ka Lam DCCC899/2019

招募少年販毒如何判刑?

其他 · D1 更生學校;D2 監禁35個月又10日;D3 監禁36個月
D1入更生學校;D2、D3各囚35月10日、36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 Lo21/6/2020[2020] HKDC 5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ang Ka Lam, Wong Cham Hong and Ng Din Ch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承認串謀販運危險藥物。D1當時13歲,D2為16歲學生,D3則是25歲的建築工人。D3招募兩名少年,安排他們接收可卡因、等候指示並向客戶送貨;D2亦曾參與氯胺酮交易。警方於2019年7月11日在尖沙咀截獲三人,並在D1身上搜出兩袋共含5.09克可卡因的毒品。D1、D2及D3分別承認一項、三項及一項串謀販毒罪,法庭就各人的刑罰作出判決。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被告應受何種刑罰,尤其年輕或年幼、認罪、悔意及更生前景,能否支持非監禁處分。D1一方請求採用更生院舍;D2一方主張訓練中心及較輕刑罰;D3一方爭議毒品數量及招募未成年人的加刑幅度,並要求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危險藥物條例》第4(1)(a)、(3)、3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處理罪行,並以販毒嚴重性、毒品數量、角色、認罪及整體刑罰比例為量刑因素。依循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Tsz Tim所述,除特殊情況外,販毒的公眾利益及阻嚇要求通常優先於個別更生;本案D2不符合訓練中心處分的例外條件。D1年僅13歲,並有清白紀錄、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及多份報告支持,法庭給予最後機會,命其入住更生學校。D2各項刑期按毒品數量及認罪扣減計算,再依整體刑罰原則部分分期執行。D3因招募兩名少年,包括極年幼的D1,起刑點增加九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Tsz Tim [2015] 1 HKLRD 853確立嚴重販毒案件以阻嚇為重,訓練中心須有特殊理由。法庭亦提及HKSAR v Wong Chun Cheong、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 Fei Tat、HKSAR v Law Ka Kit、Attorney General v Kong Kin Man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Shing Kit等。加刑幅度參考HKSAR v Ng Hon Keung及HKSAR v Chan Ka Shing;毒品量刑依Lau Tak Ming指引,D3的角色亦參照HKSAR v Tam Pui Kay。

裁決與命令

D1被送入更生學校。D2三項罪名合計監禁35個月又10日。D3就第三項罪名監禁36個月。法庭認為D2不符合訓練中心處分的特殊情況。

判決啟示

判決展示年齡極小可在嚴重販毒案件中支持更生院舍處分,但青少年身份本身不會令訓練中心成為通常選項。招募未成年人販毒可提高起刑點;加刑須按個案情境及實際幅度審慎評估,而非機械套用百分比。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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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人招募未成年人販毒,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招募少年,尤其極年幼者,是加重因素,但加刑幅度須按個案情況評估。本案D3招募13歲及16歲少年,起刑點增加九個月,認罪扣減後判囚36個月。

Q.未成年販毒可否被送往更生學校而不判監?
A.

法庭可在年齡極小及個人情況支持下考慮更生安排,但嚴重販毒通常以阻嚇為重。本案13歲的D1獲送更生學校,法官稱這是給予他的最後機會。

Q.多項串謀販毒罪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時執行?
A.

法庭須考慮整體刑罰是否公正合比例,並可命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D2的首兩項罪各有三個月分期執行,其餘部分同時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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