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國華案 HCCC273/2019
串謀販運冰毒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駱國華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駱國華承認於2015年3月1日至5月6日期間,與黃家傑及黃仲賢串謀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警方在旺角一處住所搜出618.8克混合物,當中含613.1克冰毒,估值243,807元,並找到電子磅秤及可再封口膠袋。兩名黃姓同案人士稱,他們替被告人包裝毒品出售,並按售出毒品重量收取報酬。被告人有多項毒品定罪紀錄,包括13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在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後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被告人在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後認罪,是否仍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在串謀處理毒品總量未明的情況下,應以多少毒品作量刑基礎;以及被告人被視為串謀主謀,是否應採用高於兩名同案人士的量刑基準。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冰毒販運量刑指引,按613.1克毒品採用約20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由於案情顯示串謀所處理的毒品必然多於搜出的數量,但沒有進一步承認案情,法院以已知數量作為對被告人最公平的基礎。被告人交付審訊時已掌握大部分控方案情,不能以其後取得不利短訊紀錄解釋延遲認罪。依據認罪扣減指引,只給予25%扣減。被告人是主謀,刑責較同案人士高,故將基準提高至22年,再扣減至16年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 提供600至1,200克冰毒的量刑指引,基準為20至23年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 提供認罪扣減指引,法院據此裁定本案只適用25%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法院以22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給予25%認罪扣減,判處監禁16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後認罪,不會自動獲得三分之一扣減;法院會考慮被告人何時已知悉控方案情及其延遲認罪是否有充分理由。串謀主謀的刑責亦可高於同案人士。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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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販運冰毒,毒品數量不明時如何判刑?
法院以警方搜出的613.1克冰毒作為公平的量刑基礎,並考慮串謀主謀的較高刑責,將基準提高至22年;本案判囚16年6個月。
Q.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後認罪,還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嗎?
法院認為被告人在交付審訊時已掌握大部分控方案情,後來取得短訊紀錄不足以解釋延遲認罪,因此只給予25%扣減;本案判囚16年6個月。
Q.串謀販毒的主謀會否比同案人士判得更重?
法院認定被告人是串謀主謀,刑責高於兩名同案人士,因此以22年而非20年作量刑基準;扣減認罪刑期後判囚16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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