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HCCC189/2019
協助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SANG Wai-sheung, Bonni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 TSANG Wai-sheung, Bonnie 與 CHU Ka-ming 一同協助他人運送毒品,並預期收取1,000港元報酬。警方在車內及被告身上搜出共含134.6克可卡因的物質;被告亦從黑色袋中取出兩包物質放在衣袋,誤以為是冰毒,但該物質實為不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的物質。她承認一項販運可卡因罪及一項企圖販運冰毒罪,並在最早機會認罪。她曾有多項毒品相關定罪,並提出家庭及健康狀況作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如何合併計算可卡因與被告誤認為冰毒、實際並非危險藥物的物質,並為後者作出適當下調。控方依案情求判;辯方主張採用綜合方法,建議總起點刑期約十年半,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囚七年。
判決理由
法官按可卡因重量及相關指引,為134.6克可卡因定出十年起點刑期。對企圖販運的部分,雖依被告的犯罪意圖,先假設物質為冰毒以評估刑期,但物質實際上不是危險藥物,沒有造成相應危害,故須下調。法官採納綜合方法,以可卡因為基準,並對15.99克假冰毒所涉及部分作五成扣減,得出十年半起點刑期;因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刑七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依循 Pedro Nel Rojas 所採納的 Lau Tak Ming 指引,處理可卡因的量刑起點;並參考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評估假設冰毒的刑期。就非受管制物質的企圖販運,法官依據 HKSAR v Li Oi Yee [2012] 1 HKLRD 276,認為須因實際沒有造成危害而下調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各判監禁七年。法官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七年。被告因在最早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如何以綜合方法處理涉及不同毒品及企圖販運的案件,並調整被告誤以為是受管制毒品、實際並非危險藥物的部分。法院同時強調,犯罪意圖相同不代表可忽略實際物質性質及未造成危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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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助他人運送可卡因和假冰毒會被判多久?
本案被告協助運送含可卡因物質,並企圖運送其誤認為冰毒的非受管制物質。法庭採綜合量刑方法,兩項控罪各判七年,刑期同期執行。
Q.企圖販運但實際不是危險藥物,量刑會否下調?
法庭考慮被告相信物質是冰毒,但物質實際不受管制且沒有造成相應危害,故作下調。本案相關部分獲五成扣減,最終總刑期為七年。
Q.及早承認販運毒品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本案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在確定十年半起點刑期後,最終判處監禁七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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