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植案 DCCC755/2019
駕船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宏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王宏植為內地公民,受朋友指示在中國內地駕駛一艘機動舢舨,接載四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前往香港水域,並獲承諾收取人民幣800元至1,000元報酬。水警於2019年7月19日凌晨截停該船,發現被告為舵手,四名乘客均未穿救生衣。涉案舢舨沒有滅火裝置、救生設備及夜航燈,且經海事處檢驗後被認定不適宜操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在無合理辯解下危害或致使危害船上人士的安全。被告承認控罪,主要爭議集中於其以金錢利益為動機、船隻安全缺陷、乘客人數及認罪減刑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以量刑基準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評估罪責,考慮被告為獲利而擔任舵手、協助四人進入香港水域,以及船隻欠缺基本安全設施等加重因素。參考同類案件後,第一項控罪以五年六個月為基準,第二項控罪以十二個月為基準;被告承認控罪,兩罪均扣減三分之一。由於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實基礎,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R v Wong Yin-lung [1995] 1 HKCLR 151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自喜 [2010] 5 HKLRD 703,確認以金錢利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量刑起點及船隻欠缺安全設施的加重作用。法院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亨磊 DCCC 39/2019 的相類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判刑。第一項控罪判監三年八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八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八個月。
判決啟示
以金錢利益駕駛不適宜操作的船隻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欠缺救生及航行安全設備會顯著提高刑責。共同事實基礎下,相關刑期可同期執行;認罪則按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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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會被判刑多久?
法院考慮被告為金錢利益犯案、接載四人及船隻缺乏安全設備,第一項控罪判監三年八個月,第二項判監八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三年八個月。
Q.船隻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刑責?
會。法院認為船隻缺乏滅火裝置、救生設備及夜航燈,並且不適宜操作,均是危害乘客安全的重要加重因素,並據此提高量刑基準。
Q.承認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可獲多少減刑?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法院按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別減至三年八個月及八個月,並作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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