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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755/2019
C
[2020] HKDC 59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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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7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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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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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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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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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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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 年 1 月 9 日上午 11 時 11 分
K K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灝軒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L 何婉嫻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M/s Lo & Fung 轉 L
M
聘,代表被告 M
控罪: [1]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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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isting the passage to Hong Kong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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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uthorized entrants)
P [2] 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Endangering the P
safety of others at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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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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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9/9.1.2020 DCCC 755/2019/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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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控罪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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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協助四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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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 第 一 項 控 罪 )及 在 無 合 理 辯 解 的情 況 下,危 害 或 致 使 危 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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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案 舢 舨 所 載 的 四 名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安 全 2( 第 二 項 控 罪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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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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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 2 0 1 9 年 7 月 1 9 日 凌 晨 4 時 3 5 分 左右,水 警 雷 達 系 H
統 偵 測 到 一 艘 可 疑 船 隻 進 入 香 港 水 域,朝 着 新 界 島 嶼 石 牛 洲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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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凌 晨 4 時 4 7 分 , 該 船 隻 停 在 石牛 洲 北 面 。 水 警 人 員 奉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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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停 該 船 隻,發 現 該 船 隻 是 中 國 登 記 的機 動 舢 舨 ( “ 涉 案 舢 舨 ” ),
K 沒有亮起航行燈。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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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 日 凌 晨 5 時 10 分,涉 案 舢 舨 發 現 水警 輪,隨 即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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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中國內地南澳島航行,但在凌晨 5 時 17 分被截停。水警發
N 現 被 告 人 是 舵 手,坐 在 涉 案 舢 舨 後 端,另 有 四 名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N
者坐在涉案舢舨中間及前方位置。他們全都沒有穿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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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4. 被告身上並無任何有效入境文件或船員許可證,隨
Q 即 被 拘 捕。船 上 有 四 名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當 中 三 人 持 有 巴 基 斯 Q
坦 護 照,另 一 人 則 持 有 印 度 護 照,他們 的 護 照 均 無 任 何 進 入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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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 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313 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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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港的記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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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事處檢驗後發現涉案舢舨不適宜操作,原因是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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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沒 有 配 備 滅 火 裝 置、船 上 沒 有 配 備救 生 裝 置 及 船 上 沒 有 安 裝
E 供晚間操作用的航行燈。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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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 警誡下說了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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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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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涉案舢舨屬於劉偉軍所有。劉偉軍是被告人 3 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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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前 認 識 的 朋 友 。 2 0 1 9 年 7 月 1 8 日晚 上 1 1 時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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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劉偉軍聯絡被告人,叫他翌日凌晨 4 時左右在
K 南澳島舍下村拿涉案舢舨接載 4 名外國旅客,帶他 K
們到香港附近的“石牛島”看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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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他獲承諾可得人民幣 500 元至 1000 元報酬,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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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款項。這是他第一次幫劉偉軍用舢舨接載旅
N 客;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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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2 0 1 9 年 7 月 1 9 日 凌 晨 4 時 左 右,他 按 劉 偉 軍 指 示, O
在舍下村會合 4 名黑皮膚男子。他相信該 4 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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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旅客,但言語不通,沒有嘗試與他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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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他不知道“石牛島”在香港境內。劉偉軍的指定地點 Q
R 在香港方向,他覺得奇怪而且擔心,但因為想賺錢 R
而仍然照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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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他有多年駕船經驗,但從未意識到需要穿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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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發期間,被告人協助四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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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的 旅 程( 第 一 項 控 罪 )及 在 無 合 理辯 解 的 情 況 下,危 害 或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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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危 害 涉 案 舢 舨 所 載 的 四 名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安 全( 第 二 項 控
E 罪)。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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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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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8. 被告現年 34 歲,內地公民,原先從事打魚工作,兩年前 H
雙腳後跟骨折,不能再做體力勞動,轉到電子廠與太太一同工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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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入不高,還須供養父母及祖父母,剛巧有朋友要求他用船接載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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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遊客,即是本案的四名乘客,謂事成可得 800 元酬勞,他才挺而走
K 險犯案。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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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何大律師陳詞指,若被告是為獲取金錢利益作為舵手協
M 助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來 港,上訴庭認為起刑點應是 5 年,加刑因素包 M
N 括船隻結構欠佳、缺乏安全設施或救生設備,從而令乘客安全受到威 N
脅(R v Wong Yin-lung [1995] 1 HKCLR 15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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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 [2010] 5 HKLRD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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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亨磊 DCCC 39/2019 的被告身為獲 Q
取金錢利益的舢舨舵手,他所干犯的兩項控罪與本案相同,他的舢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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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欠佳、缺乏滅火裝置、也沒有夜航燈,他在凌晨時被水警示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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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後試圖逃走,在 18 分鐘追截過程中險象環生,並與水警小艇相撞
T 數次。船上有一名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 法 官 分 別 以 5 年 3 個 月 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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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 5 個 月 作 為 第 一 及 二 項 控 罪 的 量 刑 基 準,扣 除 認 罪 所 得 的 三 分 B
之 一 減 刑 後,頒 令 第 二 項 控 罪 中 之 4 個 月 與 第 一 項 控 罪 分 期 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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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總 刑 期 是 3 年 10 個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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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本案判刑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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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 告 身 為 舵手,為獲取金錢利益而協助四 名 未 獲 授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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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進 入 香 港 水 域;另 外,他的舢舨結構欠佳、缺乏滅火裝置及救生
H 設備、也沒有夜航燈。本 席 以 5 年 6 個月 ( 即 6 6 個 月 ) 作 為 量 H
刑 基 準,扣 除 認 罪 可 獲 的 三 分 之 一 減 刑 後,被 告 就 第 一 項 控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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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刑 期 是 3 年 8 個 月 ( 即 4 4 個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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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2. 第 二 項 控 罪 的 事 實 基 礎 與 第 一 項 控 罪 相 同,他的舢舨 K
結構欠佳、缺乏滅火裝置及救生設備、也沒有夜航燈,船上有四名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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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本 席 以 1 2 個 月 作 為 量 刑 基 準,扣除 認 罪 可 獲 的 三 分 之 一 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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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後,刑期是 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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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 3 年 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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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葉佐文 ) Q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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