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韜及另十八人
2019年11月18日早上,大量人群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並叫喊口號,要求釋放在理工大學內的人士。警方在發出警告及使用胡椒球及催淚彈驅散後,最終在華懋廣場外包圍並拘捕了135人,其中包括本案的20名被告人。被告人均被控非法集結罪。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參與」非法集結,還是僅僅是身處現場的「無辜路人」。控方主張被告人意識到非法集結的存在而選擇逗留,藉此壯大聲勢以提供鼓勵。辯方則辯稱被告人因買藥、八卦、吃早餐、前往紅磡站或拍攝功課等個人原因進入現場,在混亂中被困而遭逮捕,缺乏參與意圖。
法官引用 HKSAR v Lo Kin Man [2021] 確立的原則,指出非法集結屬於「參與式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具有 participatory intent。法官分析認為,單純身處現場雖不必然有罪,但若被告在人聲鼎沸、有傘陣及警方警告的環境下選擇逗留,且攜帶口罩、生理鹽水、替換衣物等示威常用裝備,則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irresistible inference),認定其意圖加入人群以支持他人,構成參與。
引用 HKSAR v Lo Kin Man [2021] 及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2021] 釐清非法集結的元素及「參與」的定義;引用 Law Chung Ki & Another v HKSAR [2005] 處理關於未經警誡陳述的證據可接納性問題。
裁定第一至第四、第六至第二十被告人(共19名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了在大型社會動盪背景下,法庭如何區分「純粹在場」與「提供鼓勵」。法官傾向於認為,在已知有衝突且交通受阻的情況下,若被告人缺乏合理理由進入現場且攜帶特定裝備,其「無辜路人」的辯解較難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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