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溢希及另二十二人
本案涉及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道一帶發生的暴動。大量示威者集結於政府總部外,採取堵路、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使用鐳射光束挑釁警方,並在部分路段縱火。23 名被告被捕,其中 21 人認罪,2 人(D18 及 D23)不認罪但最終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多身穿黑衣並攜帶防毒面具、對講機等裝備。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參與暴動的被告定出適當的刑期。控方主張暴動規模大、對社會影響深遠且具組織性;辯方則為個別被告提出求情理據,包括年齡輕、初犯、學業優秀、受社會氣氛影響或僅是以急救員身分到場。
法官認為暴動罪的量刑基準應反映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法官分析暴動分為三個階段,認定其並非即興而是有組織的反政府活動。量刑時,被告的動機與理念(如追求民主)並非減刑因素。法官根據暴動的性質、對社會的影響(切斷交通、破壞形象)訂立 51 個月監禁為一般量刑基準,再根據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如是否具統籌角色、是否對警員施暴)及認罪時間予以酌情調節。
引用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 關於參與人數與警力對比及對警員造成傷害的量刑考慮;參考 梁天琦 及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 等案件中關於量刑因素的分析。
所有 23 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成立。其中 D7 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各被告被判處即時監禁,刑期由 28 個月至 50 個月不等(例如 D1 判 34 個月,D23 判 50 個月)。D18 另被判罰款 2,000 港元因違反守行為令。
法官明確指出,年輕、學業優秀或具有專業背景並非任意妄為的藉口,亦不能抵銷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此外,法官強調暴力絕非解決問題的方法,且參與者的政治動機不構成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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