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啟榮案 DCCC502/2022

漁船載未獲授權進境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三年七個月並罰款港幣24,000元
三罪定罪,判監三年七個月並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1/9/2023[2023] HKDC 13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杜啟榮是香港註冊漁船「昶泳」的註冊擁有人及船長。2020年11月11日,該船停泊於香港仔避風塘,並載有七名來自內地、沒有合法出境及入境證件的人士。被告承認沒有將抵港船隻下錨於認可碇泊處,以及沒有提交列載全體船員資料的三份通知。被告否認身為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船隻的擁有人,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入境條例》罪行:被告是否沒有遵守船隻下錨及提交船員資料的法定責任;以及他身為船長和船主,載運七名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的罪責及適當刑罰。辯方主張案情較典型「人蛇」案件輕微,且被告沒有犯罪紀錄,應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七名漁工沒有中國內地准許出境的證件,仍駕船載他們來港,並沒有依法辦理出境及入境手續,構成嚴重破壞入境管制政策。根據相關判例,船長或掌舵人犯《入境條例》第37C或第37D條罪行,量刑基準通常為五年監禁。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收取金錢、安排非法工作,且不屬典型「人蛇」案件,法庭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並以四年為量刑起點,再因良好背景及精神狀況扣減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Yin Lung,確認船長涉第37C條罪行的五年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Wong Chi Kin,指出第37D條重點在於帶入未獲授權進境者,而非其入境目的。周金娣案及凌麗洪案協助比較案情嚴重程度;HKSAR v Ngo Van Nam及HKSAR v Ngai Yiu Ching涉及認罪折扣及整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被定罪。控罪一罰款港幣8,000元,控罪二罰款港幣16,000元,兩項罰款合共港幣24,000元,並由保釋金扣減。控罪三判即時監禁三年七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未獲授權進境者是漁工、沒有證據顯示其意圖非法工作,船長明知而載運他們入境仍屬嚴重罪行。船長身分及涉及人數會提高刑責,但沒有牟利及沒有犯罪紀錄可構成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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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船長載沒有合法證件的內地漁工來港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船長明知漁工沒有合法出境及入境證件仍載他們來港,屬嚴重破壞入境管制政策的罪行。本案控罪三判即時監禁三年七個月。

Q.載運漁工來港但沒有收錢,是否仍會被判監?
A.

可以。法庭指出,相關罪行的重點是帶入未獲授權進境者,而不是帶入的目的或是否收取金錢。本案雖無牟利證據,仍判處即時監禁。

Q.沒有將漁船停在認可碇泊處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控罪一的量刑基準為港幣10,000元,被告因認罪後實際被罰款港幣8,000元。控罪二另被罰款港幣16,000元,兩項罰款合共港幣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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