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灼明案 DCCC1103/2022
使用偽造身份證開戶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灼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0年6月13日及7月12日,兩度在眾安銀行流動應用程式申請開戶,使用貼有其他證件號碼的偽造香港身份證。其後,他又把一張屬於李泓熙、但換上自己相片的偽造身份證照片,用作虛假文書副本申請開戶。被告人另因獲准保釋後未有於2021年8月27日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至2022年9月19日才被捕,未歸押389日。他承認全部四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使用偽造身份證、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未按指定日期歸押的量刑。控方依據案件嚴重性及被告人潛逃時間主張適當刑期;辯方則指出案發手法粗疏、開戶申請近乎必然失敗、認罪及生活困難,要求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起點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認為三項偽造身份證或其副本罪均以隱瞞身份及取得銀行開戶獎賞為目的,依循相關判例,每項認罪後起點為15個月監禁。未按指定日期歸押方面,因被告人逃避近一年一個月,延誤司法程序並表現出對法庭的輕視,起點為6個月;認罪只對此罪提供三分一扣減至4個月。法庭再按整體量刑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Ka Yin(HCMA 353/2021)確認類似使用他人身份證照片罪的認罪後刑期為15個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海(HCMA 551/2013)確認使用偽造身份證罪認罪後15個月並非不當。HKSAR v Li Chang Li [2004-2005] HKCLRT 193提出隱瞞身份而使用偽造身份證時,認罪後起點為15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第二及第四項各判15個月及4個月的相應安排,與第三項15個月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即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以偽造身份證在網上銀行開戶,即使申請未必成功,仍可按隱瞞身份的類型罪行採用15個月認罪後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不會自動適用於已屬認罪後起點的控罪。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偽造身份證申請銀行戶口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為隱瞞身份而使用偽造身份證,認罪後每項罪行的量刑起點通常為15個月。本案三項相關控罪均採用該起點。
Q.使用他人身份證但換上自己的相片是否屬犯罪?
被告人把他人身份證的相片換成自己的相片,再使用該照片申請銀行戶口。法庭認定這構成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認罪後判處15個月起點。
Q.保釋後不出庭並被捕會如何判刑?
被告人獲准保釋後未出庭,並在389日後才被捕。法庭認為此舉延誤司法及藐視法庭,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後減至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