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喜案 DCCC175/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9個月
五項洗錢罪最終判囚4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13/1/2026[2026] HKDC 80
合併案件:DCCC29/2024DCCC175/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少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陈少喜承認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3年3月至9月期間,他開立並控制五個銀行帳戶,亦為一間公司的唯一董事及公司帳戶授權簽署人。多名騙案受害人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有關帳戶,資金其後迅速被提取,總額約930萬元。被告人聲稱受一名叫「易經」的人唆擺,惟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或參與上游騙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五項處理犯罪得益罪的適當量刑,包括款項數額、帳戶運作模式、被告人的傀儡帳戶角色、認罪折扣、罪行重疊,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控方主張傀儡帳戶普遍使用且造成嚴重社會損害,應加重刑罰;辯方則強調初犯、早日認罪、沒有參與上游罪行及家庭負擔。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應按犯罪精密程度、交易次數、款項數額、被告角色及參與程度,以及其對上游罪行的知情或參與作整體評估。款項數額通常是重要因素。被告雖只是傀儡角色且沒有證據顯示知悉騙案,仍為犯罪集團處理得益不可或缺,罪責不會大幅低於上游犯罪者。法庭接納傀儡帳戶普遍使用及造成重大受害損失,認定第27條的加刑理由成立,將刑期加幅定為25%;各罪再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並因罪行由同一人唆擺且時間重疊而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CACC 334/2015,作為量刑參考。法庭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處理加刑申請,並接納控方提交的犯罪數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罪名均判處監禁:分別為20、32、27、20及35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五罪最終總刑期為4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提供銀行帳戶處理騙案得益,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參與上游騙案,傀儡帳戶持有人仍可能承受實質監禁刑罰。帳戶數量、總金額及犯罪普遍性可支持加刑;同一唆擺者及重疊犯罪時間則可影響整體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洗黑錢會判多久?
A.

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上游騙案,提供多個戶口處理約930萬元犯罪得益仍屬重要角色。本案五罪部分同期執行後,法庭判處最終49個月監禁。

Q.洗黑錢但不知道上游是騙案仍會坐牢嗎?
A.

法庭會考慮被告是否知道上游罪行,但不知道上游騙案不會自動免除處理犯罪得益的責任。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情,仍因控制五個戶口而被判囚。

Q.多個傀儡銀行戶口會否加重洗黑錢刑罰?
A.

法庭接納傀儡戶口在本港普遍使用,且造成重大受害損失,認為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理由,並採用25%加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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