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9/2024 & 175/2025
C (合併) C
[2026] HKDC 80
D D
E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F F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29 及 2025 年 175 號
G G
H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I I
訴
J J
陈少喜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M 日期: 2026 年 1 月 13 日 M
N 出席人士: 陳旭蕾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李耀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滔奇律師事務所延
O O
聘,代表被告人
P P
控罪: [1] –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Q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S S
------------------------------
T
判刑理由書 T
------------------------------
U U
V V
-2-
A A
B B
A 控罪
C C
1. 被告人承認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
D D
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指他連同一個稱為“易經”的人犯
E E
案;其餘四項指他獨自犯案。
F F
B 案情
G G
H B.1 帳戶 1 至帳戶 5 H
I I
2. 在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是以下帳戶的唯一帳戶持有人
J J
及簽署人:
K K
(a) 一個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個人帳
L L
戶(下稱「帳戶 1」);
M M
N (b) 一個於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個人帳 N
戶(下稱「帳戶 2」);
O O
P P
(c) 一個於恒生銀行有限公司開立的個人帳戶(下稱
Q 「帳戶 3」);及 Q
R R
(d) 一個於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個人帳
S S
戶(下稱「帳戶 4」)。
T T
U U
V V
-3-
A A
B B
3. 此 外 , 被 告 人 是 一 間 名 為 “DEQIU TRADING CO.,
C LIMITED” 的香港公司的創辦成員及唯一董事。該公司在華僑銀行 C
(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一個公司帳戶,被告人是該帳戶的唯一授權
D D
簽署人。
E E
F 4. 帳戶 1、2 及 4 均由被告人於 2023 年 3 月 7 日開立,而帳 F
戶 3 及 5 則分別於 2023 年 3 月 27 日及 2023 年 6 月 6 日由被告人開
G G
立。
H H
I B.2 上游罪行 I
J J
5. 控方第一至第十七證人是不同騙案的受害人,他們根據
K K
騙徒的指示,將款項匯入多個銀行帳戶,包括帳戶 1 至 5。上述受害
L 人匯入帳戶 1 至 5 的款項詳情概述如下(控方第一至第十七證人全部 L
都是居住在香港,包括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他們為在港工作的外
M M
國人。):
N N
O 控方證人 姓名 匯款日期 金額 O
存入帳戶 1 的款項
P P
控方第一證人 梁x文 2023 年 3 月 31 日 港幣 130,000 元
Q 小計: 港幣 130,000 元 Q
存入帳戶 2 的款項
R R
控方第二證人 Mr. SAITO 2023 年 3 月 16 日 港幣 50,000 元
S 控方第三證人 Mr. JAGGER 2023 年 3 月 22 日 港幣 100,000 元 S
港幣 293,533.14 元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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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6-
A A
B B
B.4 資金流向分析
C C
9. 銀行紀錄顯示:
D D
E (a) 於 2023 年 3 月 7 日至 2023 年 5 月 2 日案發期間, E
F
帳戶 1 共有 27 筆存款,總額為港幣 494,637 元(不 F
包括港幣 0.37 元的利息存款),以及 44 筆提款,
G G
總額為港幣 494,637.37 元;
H H
I
(b) 於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案發期 I
間 , 帳 戶 2 共 有 58 筆 存 款 , 總 額 為 港 幣
J J
2,904,422.14 元 , 以 及 61 筆 提 款 , 總額 為 港 幣
K K
2,902,346 元;
L L
(c) 於 2023 年 3 月 27 日至 2023 年 4 月 6 日案發期間,
M M
帳戶 3 共有 60 筆存款,總額為港幣 1,213,013 元,
N 以及 78 筆提款,總額為港幣 1,213,008.02 元; N
O O
(d) 於 2023 年 3 月 7 日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案發期間,
P P
帳戶 4 共有 28 筆存款,總額為港幣 377,226 元,以
Q 及 27 筆提款,總額為港幣 377,172 元;及 Q
R R
(e) 於 2023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案發期間,
S S
帳戶 5 共有 37 筆存款,總額為港幣 4,351,996 元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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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不包括港幣 17.23 元的利息存款),以及 41 筆提
C 款,總額為港幣 4,352,013.23 元。 C
D D
10. 帳戶 1 至 5 各有多筆款項在同一天內存入,而大部分資
E E
金在短時間內便被提取,導致出現鏡像模式及持續低迷的每日結
F 餘。 F
G G
B.5 總結
H H
I
11. 在開立帳戶 1 至 5 的過程中,被告人向銀行提供了其中 I
國內地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往來港澳通行證及中國居民身分
J J
證等。在帳戶 1 至 5 開立後,銀行向被告人發出了每月對帳單。
K K
L
12. 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顯示,他於帳戶 1 至 5 開立時身處 L
香港。
M M
N 13. 被告人是開立帳戶 1 至 5 的人,有能力控制該些帳戶: N
O O
(a) 就帳戶 1 而言,被告人於案發期間,連同一名稱為
P P
“易經”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帳戶
Q 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 Q
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產;
R R
S S
(b) 就帳戶 2 至 5 而言,被告人於案發期間,知道或有
T 合理理由相信上述帳戶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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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
C 理該等財產。 C
D D
C 加刑申請
E E
F
14. 控方對控罪一至控罪五都有加刑申請。 F
G G
15.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H 條,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的罪行(a)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 H
I
害;(b)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c)該類罪行發 I
生普遍;(d)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或(e)
J J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法庭可考慮對被
K K
告人加刑。
L L
16. 控方指控罪一至控罪五都有上述(c)和(d)項情況。
M M
N 17. 一名姓李的總督察寫了一份書面口供,講及近年本港的 N
O
洗黑錢罪行情況。控辯雙方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O
條引入他的書面口供,而李總督察亦上庭作供說清楚如何分類洗黑
P P
錢案件和有關數據。
Q Q
18. 李總督察解釋他在口供稱為「洗錢案件」的,是在香港
R R
沒產生上游罪行,純粹洗黑錢;至於那些在港有上游罪行並涉及洗
S S
黑錢的案件則會被稱為「詐騙案件」,如此稱呼是為了表達有關的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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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上游罪行大部份都是詐騙(其實也有一些其他罪行,例如勒索、搶
C 劫等,只是較少出現)。 C
D D
19. 李總督察說犯罪分子多數利用他人的戶口去洗黑錢,被
E E
如此利用的人便是「洗錢傀儡」。
F F
20. 李總督察提供了以下數據:
G G
H (i) 2020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1,844 H
I
宗,涉及金額超過 30.17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戶 I
的佔 18.79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760 人;
J J
K (ii) 2021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2,269 K
L
宗,涉及金額超過 96.62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戶 L
的佔 55.65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2,220 人;
M M
N (iii) 2022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3,705 N
O
宗,涉及金額超過 366.44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 O
戶的佔 363.2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3,708 人;
P P
Q (iv) 2023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5,529 Q
宗,涉及金額超過 120.33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
R R
戶的佔 99.84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6,485 人;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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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0 -
A A
B B
(v) 2024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5,250
C 宗,涉及金額超過 61.15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戶 C
的佔 44.66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7,883 人;
D D
E E
(vi) 2025 年 1 月至 9 月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
F 共有 1,922 宗,涉及金額超過 27.48 億元,當中涉 F
及傀儡帳戶的佔 9.06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4,154
G G
人。
H H
I 21. 主控官說目前提出的加刑不是針對一般性洗黑錢罪行的 I
加刑,而是針對洗黑錢罪行中使用傀儡戶口形式犯案的情況。她說
J J
控方希望法庭加重對洗黑錢的刑罰去打擊洗黑錢罪行,從而進一步
K K
打擊涉及洗黑錢的上游罪行。
L L
D 案底
M M
N 22. 被告人現年 43 歲,是中國公民,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 N
O 錄。 O
P P
E 求情
Q Q
23.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婚,和妻子育有三名子女,都在求
R R
學階段,被捕前當司機,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在 2023 年 7 月底來
S S
港於落馬洲被捕後,一直被還押,妻子要靠借貸度日;被告人很後
T 悔,盡早認罪。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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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C 24. 律師說被告人初犯,沒證據顯示他參與任何上游罪行或 C
對上游罪行有所知情,案中也沒有國際元素。
D D
E 25. 律師指五項罪發生在 2023 年 3 月至 9 月期間,涉及五個 E
F
銀行戶口,清洗的黑錢是九百多萬元,每罪涉及的時間只有幾個星 F
期或幾個月,被告人都是被一個叫「易經」的人要求開立戶口去清
G G
洗黑錢。
H H
I
26. 律 師 提 及 的 案 例 有 律 政 司 司 長 訴 雲 國 強 [2012] 1 I
HKLRD 197;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J J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
K K
L
27. 律師說控罪一涉及大約 50 萬元,判刑不應超過 18 個月; L
控罪一涉及大約 290 萬元,判刑不應超過 39 個月;控罪三涉及大約
M M
120 萬元,判刑不應超過 30 個月;控罪四涉及大約 37 萬元,判刑不
N 應超過 18 個月;控罪五涉及大約 430 萬元,判刑不應超過 42 個月。 N
O O
28. 律師說被告人干犯五罪都是受同一人唆擺,犯罪時間也
P P
有重疊,法庭可考慮將部份刑期頒令同期執行,五罪的總刑期不應
Q 超過四年半監禁。 Q
R R
29. 加刑方面,辯方律師沒有提出反對,但他認為幅度不應
S S
超過 25%。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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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F 判刑
C C
30.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少「洗黑錢」罪的上游罪行
D D
都涉及詐騙。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別,因此「洗黑錢」罪並無
E E
判刑指引。判刑要視乎案中的相關因素,包括犯罪的精密程度、交
F 易次數、涉及的款項數額、被告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亦要看被告 F
人對上游罪行是否有所知情或參與。不過,涉及的款項數額往往是
G G
重要的判刑考慮。
H H
I 31. 被告人干犯的五項罪行分別涉及不同的銀行戶口,個別 I
戶口處理的黑錢為: 控罪一涉及大約 50 萬元;控罪二涉及大約 290 萬
J J
元;控罪三涉及大約 120 萬元;控罪四涉及大約 37 萬元;控罪五涉
K K
及大約 430 萬元;總計為 930 萬元左右。各戶口運作時間雖短,但都
L 有處理騙案受害人的存款(見上文第 5 段),但沒証據顯示被告人 L
對騙案知情或有所參與。
M M
N N
32. 被告人以前沒有犯罪紀錄,今次跨境犯罪,為了報酬而
O 提供自己的戶口去清洗黑錢。他未必是犯罪集團的要員,但甘於被 O
犯罪集團利用,即使他只是一個傀儡角色,也屬洗黑錢活動中不可
P P
或缺的一環。沒有「洗黑錢」的人協助,犯罪集團難以處理犯罪得
Q Q
益。因此,「洗黑錢」人的罪責不會比上游犯罪集團成員/騙徒輕
R 省很多。 R
S S
F.1 基本量刑起點 (未加刑)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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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i) 控罪一涉及大約 50 萬元,量刑起點應是 24 個月監
C 禁; C
D D
(ii) 控罪二涉及大約 290 萬元,量刑起點應是 39 個月
E E
監禁;
F F
(iii) 控罪三涉及大約 120 萬元,量刑起點應是 33 個月
G G
監禁;
H H
I
(iv) 控罪四涉及大約 37 萬元,量刑起點應是 24 個月監 I
禁;
J J
K (v) 控罪五涉及大約 430 萬元,量刑起點應是 42 個月 K
L
監禁。 L
M M
33. 各罪在認罪後減刑三份之一。
N N
F.2 加刑
O O
P P
34. 本席信納李總督察提供的洗黑錢犯罪數據,當中顯示傀
Q 儡戶口使用普遍,涉及的黑錢數額不少來自騙案,受害人損失的數 Q
目巨大,控方提出的兩項加刑申請理由都成立。雖然有關罪行稍有
R R
收斂,但未受遏止,本席認為有需要加刑,目前的加幅應為 25%。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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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35. 經以上考慮及下調成整數月份後,本席最後對控罪一判
C 囚 20 個月;控罪二判囚 32 個月;控罪三判囚 27 個月;控罪四判囚 C
20 個月;控罪五判囚 3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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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F.3 整體刑期
F F
36.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干犯五罪都是受同一人唆擺,犯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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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也有重疊,法庭可考慮將部份刑期頒令同期執行。本席同意,認
H H
為五罪的最終總刑期應為 49 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一和控罪四每
I 項各 3 個月監禁及控罪二和控罪三每項各 4 個月監禁,都各自分期執 I
行,並和控罪五的 35 個月監禁分期,五罪最終共判囚 4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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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L
( 林偉權 )
M 區域法院法官 M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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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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