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等案 DCCC681/2020

製作虛假帳簿逃稅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罰款1,184,362.50港元;D2 監禁24個月並罰款984,362.50港元;D3 監禁12個月
三名被告被判罰款及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10/7/2023[2023] HKDC 9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正雅印刷廠(香港)有限公司、謝婉婉及葉國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正雅印刷廠(香港)有限公司、第二被告謝婉婉及第三被告葉國維,分別面對涉及四個課稅年度的逃稅罪。案件涉及使用33張虛假需繳貨款通知書、貸款協議及其他文件,隱瞞正雅的實際收入。正雅合共短報營業額12,869,258港元,導致少繳利得稅1,968,725港元。謝女士為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掌管財務;葉先生為總經理,協助製作及使用虛假文件。三名被告均不認罪,惟於2023年6月16日被裁定全部控罪罪名成立。本判決處理其後的判刑及檢控延誤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包括:故意逃稅及協助他人逃稅的嚴重程度應如何量刑;被告已清繳少徵稅款、年齡及健康狀況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刑罰;稅務局及檢控機構長期調查及檢控延誤應給予多少減刑;謝女士與葉先生的罪責是否有所不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第82(1)(a)、(d)、(f)及第82(1A)條,考慮犯案跨越四個課稅年度、使用大量及精心安排的虛假文件、少徵稅款金額及各被告的個人罪責。故意逃稅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以維持阻嚇作用。法院接納調查及檢控存在不合理遲緩,因而對謝女士及葉先生的監禁刑期給予三分一折扣;但兩人經審訊後仍無悔意,年齡及健康亦不構成特殊或人道例外,故不能改判緩刑。已繳稅款僅屬一般減刑因素,並不免除法定進一步罰款。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主要引用 AG v Ma Lai Wu & Ors [1987] HKLR 744,確認量刑須考慮犯案時間、逃稅方法、欠稅是否清繳、稅款數額、罪責及個人背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宏基 [2008] 2 HKLRD 122說明故意逃稅通常須即時監禁,清繳欠稅、年老及健康不佳並非強烈減刑因素。HKSAR v Chiu Chi Wing及R v William Hung亦用於分析檢控延誤。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被判合共罰款1,184,362.50港元。謝女士被判24個月即時監禁及罰款984,362.50港元。葉先生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相關罰款須於2024年1月10日或之前繳付。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長期且非由被告造成的不合理檢控延誤可作為減刑因素,但在嚴重及蓄意逃稅案件中,延誤不必然導致緩刑或非監禁刑罰。清繳欠稅亦不會取代或免除進一步罰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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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虛假文件逃稅會被判監禁嗎?
A.

法院認為故意逃稅涉及大量虛假文件及高額少徵稅款,罪行嚴重,須以即時監禁阻嚇。案中謝婉婉被判24個月,葉國維被判12個月。

Q.已繳清欠稅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A.

清繳少徵稅款只是減刑考慮,並非強烈減刑因素,也不能免除進一步罰款或即時監禁。本案法院仍判謝女士及葉先生入獄。

Q.檢控延誤會否令逃稅犯改判緩刑?
A.

法院接納調查及檢控有不合理延誤,並給予謝女士及葉先生三分一減刑;但兩人經審訊定罪且無悔意,延誤不足以支持緩刑,最終仍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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