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霆烽
被告人梁霆烽於2022年5月18日深夜,受僱於一名身分不詳人士,駕駛一艘無航行燈且缺乏救生設備的快艇,將117隻貓、46隻狗及1隻兔子走私進入香港水域。在被水警截查時,被告人採取不負責任的航行方式加速逃避追截。涉案動物被極度擠迫地安置在17個寵物籠中,缺乏食水且衛生惡劣,導致多隻動物死亡或受傷。
本案涉及五項控罪的 sentencing 考量。核心爭議在於如何衡量走私動物的罪責(相較於一般貨物)、殘酷對待動物的商業性質、以及無牌駕駛並危及海上安全對公眾及執法者的風險。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法庭需決定各項控罪的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及最終刑期。
法官認為走私動物不能僅以商品價值衡量,因其涉及生命,水路走私風險更高,故將控罪一的量刑基準定為24個月。針對殘酷對待動物,引用上訴庭 precedent 認為此類行為違背人性且令人厭惡,應採取阻嚇性刑罰。對於無牌駕駛及危及安全,法官強調深夜無燈航行及逃避追截對漁民及執法者構成極大風險,故採取較嚴厲的量刑基準。
引用 Wong Man Hon CACC 88/2000 關於走私貨物量刑基準;馮志凱 [2019] 4 HKLRD 175 及 鄭貴明 [2016] 1 HKLRD 1210 確立殘酷對待動物的阻嚇性刑罰原則;Yeung Wui CACC 415/2004 及 黃松 CACC 82/2014 關於危及海上安全及無牌駕駛的量刑參考。
被告人被判處五項控罪。控罪一(16個月)、控罪二(12個月)、控罪三(4個月)同期執行;控罪四(2個月)、控罪五(12個月)同期執行。兩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8 個月監禁。
本判決強調走私活體動物的罪責遠高於一般貨物走私,且將商業性殘酷對待動物視為嚴重罪行。法官明確指出,在海上採取不負責任的逃避追截行為,即使未造成實際傷亡,亦因對執法者及公眾構成高風險而應受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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