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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868/2021
C [2023] HKDC 94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8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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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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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林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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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3 年 6 月 8 日
M 出席人士: 陳敏兒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李健志先生,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O O
[2] 駕 駛 時 無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 Driving without a valid
P driving licence) P
Q [3]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Q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R R
[4] 在 體 內 含 有 任 何 濃 度 的 指 明 毒 品 時 駕 駛 汽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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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iv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y concentration of
T specified illicit drug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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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C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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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判刑理由書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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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引言 G
H H
1. 被告人被控五項控罪:—
I I
J ▪ 第一項控罪—危險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 J
路交通條例》第 37(1)條;
K K
L ▪ 第二項控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違反香港法 L
M
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42(1)及(4)條; M
N ▪ 第三項控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香 N
O
港法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O
4(1)及(2)(a)條;
P P
Q
▪ 第四項控罪—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 Q
駕駛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
R R
第 39K(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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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第五項控罪—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
C 定歸押,違反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 C
例》第 9L(1)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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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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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G G
H 2. 2021 年 3 月 4 日上午 11 時 53 分左右,天陰有雨,路面 H
I
濕滑。被告人駕駛 XA9586 大埔公路上駛經警車 AM8089。警車上的 I
流動自動車牌識別系統偵測到 XA9586 登記事主已被取消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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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利用車上揚聲器指示被告人跟隨警車在左一線行駛,被告人點頭
K 示意。 K
L L
3. 被告人駛至青沙公路與大埔公路的支點路口,突然由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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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越過路上連續雙白線及分流人字形標記,切入左三線,沿大埔公
N 路逃往城門隧道公路。警車來不及掉頭,於是駛往荃灣方向進行掃蕩。 N
O O
4. 同日下午 12 時 06 分左右,警員發現 XA9586 沿昌榮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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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於是再以揚聲器指示停車。被告人無視警方指示,向葵涌方向加
Q 速至時速約 130 公里,衝過一組紅燈,逃往青山公路。警員沿途閃燈 Q
R
響號追截。 R
S S
5. 下午 12 時 07 分左右,XA9586 駛至青山公路和宜合道交
T 界時突然右轉,左前車身撞到因紅燈減速,載有幼稚園學童的小巴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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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6018 的右後車身。接著 XA9586 再衝前撞到中型貨車 WC3700 車
C 尾。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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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碰撞後被告人棄車跑往和宜合道方向。警員下車追捕。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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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在葵涌名德大樓地下截停並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被送往瑪嘉烈醫
F 院。同日下午 5 時 15 分,註冊醫生在被告人同意下為被告人抽取血 F
液樣本,亦證實被告人血液樣本每亳升血液中有 0.43 微克甲基苯丙
G G
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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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 被告人從未持有香港駕駛執照。駕駛 XA9586 時無有效駕 I
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及血液含有若干濃度的指明毒品。
J J
K 8. 被告人無合理因由缺席 2022 年 8 月 1 日的聆訊,法庭向 K
L 他發出拘捕令。2022 年 10 月 19 日警員在路障截查車輛時登現被告 L
人,當時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他向警員提供虛假個人資料,
M M
經調查後才確認到他為被通緝人士,成功執行拘捕令(“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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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O O
求情陳述
P P
Q 9. 被告人現年 29 歲,正在辨理離婚,育有兩名子女,分別 Q
R
8 歲和 5 歲現由母親照顧。他還押前與外祖母同住。2021 年 3 月任職 R
裝修工人,月入 2 萬至 3 萬元,為家中經濟支柱。他的女朋友及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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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到庭支持他。2021 年初吸服冰毒後沒有再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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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人過往有 4 個刑事定罪紀錄,共 5 項,主要為盜竊/
C 企圖盜竊;沒有交通定罪紀錄,另有一洗黑錢案件在調查中由 2021 C
年 7 月 14 日起獲警方給予保釋。2022 年 10 月 19 日,拘捕令執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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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被羈押,在 2023 年 4 月 6 日因“10 月 19 日事件”被定罪。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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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本案情節嚴重,有兩輛車被損毀,明白責無旁貸,深感後悔及對
F 兩位肇事司機致歉。望法庭能在懲與教中間取得平衡,寬大判刑。就 F
沒有駕駛執照和沒有第三者保險,希望能以罰款處理,同意在犯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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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中扣除。希望部份第五項刑期能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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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判刑考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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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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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1.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 L
判處監禁 3 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
M M
至少 6 個月;及可根據條例第 72A(1A)條下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
N N
程。然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監禁期和取消駕駛資格的最短期間,
O 各增加 50%。若犯案者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其犯 O
罪情節即屬特別嚴重。故被告人可被判處 4.5 年監禁及被取消駕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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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至少 9 個月。
Q Q
R 12. 辯方援引了兩個判刑案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康 R
(譯音)DCCC 986/2020 一案中,沒有駕駛執照的被告人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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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速分別為時速 50 公里、70 公里和 80 公里的路段上以平均時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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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公里行駛,衝過一組紅燈,近距離切入警車前,致使警車急剎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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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碰撞,又違反路標,撞毀停車場入口的停車欄杆;原審法官以 2 年
C 為量刑起點。其後先後兩次缺席聆訊,分別潛逃一年及 5 個月;原審 C
法官分別以 3 個月和 4.5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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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俊傑(譯音)DCCC 1048/2021 一
F 案中,被告人吸毒後危險駕駛,血液樣本每亳升血液中有 0.22 微克甲 F
基苯丙胺及嗎啡殘跡。警車上的流動自動車牌識別系統偵測到被告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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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的車輛行車證過期,遂閃燈再以揚聲器示意停車。被告人無視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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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閃燈響號警告,加速逃走,在限速時速 50 公里路段上以時速 130
I 公里行駛、衝過多組紅燈、違反路標,突然減速掉頭,險些與其他車 I
輛發生碰撞,其後被告的車被阻停下,警員下車嘗試打開被告的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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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被告鎖上車門,突然加速將前車推前約 2 米,警員險些因此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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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續前駛逃走,警員返回警車追捕,其間被告連切 3 條行車線後
L 逆向行車 30 公里。隨後突然由右線切入在中線追捕他的警車前,引 L
M
致碰撞,警車繼續追捕。最後被告人強行在紅燈前停下的兩行車間前 M
行,行經兩輛的士,但被最終被前方巴士和私家車阻礙,兩名警員下
N N
車,一人跑到他車前拔槍命令他停下,一人跑向司機位,但他仍倒車,
O 撞到前述兩輛的士車頭,再在兩車之間駛過,撞到警車和另一輛私家 O
P 車,差點撞到車旁的警員。被告人再反覆在兩輛的士之間嘗試逃走, P
對前方巴士和私家車及兩輛的士造成進一步損毀。警員再次擎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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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人試圖向警員方向加速。為了保護自身、現場另一名警員,及
R R
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員開槍,子彈打中被告人右肩膀,至此被
S 告人才舉手投降。事後驗出他血液內有冰毒及嗎啡。除被告人外,事 S
件中五人受傷,2 名警員,2 名的士司機,及一名乘客。原審法官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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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為危險駕駛的量刑起點,18 個月為在體內含指明毒品時駕駛的量
C 刑起點。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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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案被告人從未有取得駕駛執照,為了逃避警員截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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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公路無視警員沿途閃燈響號,危險駕駛逃走,駛至青沙公路與大
F 埔公路支路口,為擺脫尾隨警車突然越過路上連續雙白線及分流人字 F
形標記切線。當警員在昌榮路再追上後,他超速至時速 130 公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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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紅燈往葵涌方向逃走。駛至青山公路與和宜合道交界時,突然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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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一輛載有幼稚園學童的小巴後,再衝前撞到另一輕中型貨車。辯
I 方同意車輛受損的相片。事後發現他血液含有 0.43 微克甲基苯丙胺。 I
考慮後認為本案情節較劉耀康嚴重,但不及洪俊傑,認為合適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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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為 3 年,承認控罪給予 1/3 扣減。犯案時正因一宗洗黑錢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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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查,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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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述,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沒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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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交通違例罪行,所以有關條例 69A 條不適用。就此項控罪,考慮
N N
到被告人的駕駛態度,為了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被告人須被
O 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半,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 O
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因被告人從沒有取得駕駛執照,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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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他想取得駕駛執照他必須學習駕駛考取資格,故不就自費修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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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課程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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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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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任何人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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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犯案時被告人沒有任何交通違規紀錄,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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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就辯方請求,以罰款處理。被告人自羈押後沒有工作收入,酌情罰
F 款$300 元。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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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第三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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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任何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I
$1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另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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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消,由定罪之日起計,不得少於 12 個月或多於 3 年。犯案時被
K 告人沒有任何交通違規紀錄,認為可就辯方請求,以罰款處理。被告 K
L 人自羈押後沒有工作收入,酌情罰款$690 元,取消駕駛資格 2 年。停 L
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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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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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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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任何人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不論是否
Q 同時含有任何其他藥物)時駕駛,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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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2 年; R
及可根據條例第 72A(1A)條下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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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人駕駛時血液內含有冰毒,含量較洪俊傑一案的被告
C 人為高。無論任何原因,他濫藥後駕駛是極其自私及不負責任的行為, C
在公路上危險駕駛,造成碰撞,罔顧了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安全。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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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18 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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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三分之一扣減,處以 12 個月監禁,可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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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就此項控罪,被告人須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停牌時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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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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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前述理由,不就駕駛改進課程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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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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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1. 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K
L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 12 個 L
月。被告人潛逃約 2.5 個月,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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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承控罪給予 1/3 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此控罪性質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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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其他控罪,是獨立事件,考慮整體刑期長度後認為須要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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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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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2. 第一項控罪 監禁 24 個月,取消駕駛資格 30 個月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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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 罰款$300,由犯人財物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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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第三項控罪 罰款$690,由犯人財物中扣除;取消駕 T
駛資格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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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四項控罪 監禁 12 個月,取消駕駛資格 24 個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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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控罪 監禁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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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罪及第四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五項控罪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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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一及第四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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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3. 所有停牌時間由今日起計,停牌期間不得申請及持有所有 H
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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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庭最後警告被告人,停牌期間駕駛是嚴重罪行,可被判
K 處即時監禁,所以在獲取有效駕駛執照之前,不能夠抱著僥倖之心返 K
回駕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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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舜儀 )
O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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