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軒案 DCCC868/2021

吸毒後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並罰款990元
五罪判刑,總刑期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8/6/2023[2023] HKDC 94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林文軒承認五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包括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2021年3月4日,他在未持有駕駛執照及服食冰毒後駕駛,為逃避警方截查,以約130公里時速行駛、衝紅燈及違反道路標記,最後撞上一輛載有幼稚園學童的小巴及一輛貨車。血液驗出每毫升含0.43微克甲基苯丙胺。其後他棄車逃走,並在2022年缺席聆訊約兩個半月。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危險駕駛及毒品影響下駕駛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還是分期執行。辯方以過往判例及被告沒有交通定罪紀錄為由,請求較輕刑罰,並要求無牌駕駛及無保險以罰款處理;控方則強調逃避警方、超速、衝燈、碰撞及毒品因素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7(1)及第39K(1)條,認為毒品因素使危險駕駛情節特別嚴重;被告為逃避截查而高速駕駛、衝紅燈並造成兩車損毀,故危險駕駛量刑起點為三年,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判監24個月。毒品含量高於所援引案例,毒品駕駛量刑起點為18個月,扣減後判監12個月,與危險駕駛刑期同期執行。歸押罪屬獨立事件,判監兩個月並分期執行。考慮無交通定罪紀錄及經濟狀況,無牌駕駛及無保險分別罰款。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比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康(譯音)DCCC 986/202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俊傑(譯音)DCCC 1048/2021。前者的情節較輕,後者涉及更極端逃逸、碰撞及多人受傷;本案嚴重程度介乎兩者之間,因而採用三年及18個月的相應量刑起點。主要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被判刑。危險駕駛監禁24個月;毒品駕駛監禁12個月,與前者同期;不歸押監禁兩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6個月。另罰款合共990元,並取消駕駛資格及停牌。

判決啟示

毒品因素會提高危險駕駛的法定嚴重程度及量刑幅度。認罪扣減不會消除高速逃逸、碰撞及無照駕駛等加重因素;不歸押罪因性質獨立,可能須與交通罪刑期分期執行。停牌期間不得申請或持有任何車輛駕駛執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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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吸毒後高速逃避警方並撞車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高速逃逸、衝紅燈、撞上載有學童的小巴及貨車,並驗出較高濃度甲基苯丙胺,危險駕駛判監24個月。

Q.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可以只罰款嗎?
A.

本案被告從未持有駕駛執照,但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且羈押後沒有收入;法庭因此分別判罰300元及690元,並另行取消駕駛資格。

Q.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會否另加刑期?
A.

被告無合理因由缺席聆訊約兩個半月,法庭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監兩個月。由於屬獨立事件,刑期須與其他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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