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艷華案 DCCC713/2023

持刀揮斬丈夫是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罪名成立
被告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9/11/2024[2024] HKDC 21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翟艷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翟艷華被控於2023年3月29日在旺角福群商場一間中醫館內,以菜刀意圖使丈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丈夫遭受右手掌深層割傷、雙手及手肘刺割傷,並有右尺側伸腕肌腱完全切斷,須接受手術。被告承認曾以刀鋒揮斬丈夫,但辯稱事件屬爭執中的意外,並稱事後失去記憶。丈夫亦支持意外說法,兩名精神科醫生則指被告即使可能患有抑鬱症,仍具判斷及認知能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以刀鋒傷人,並具有使丈夫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特定意圖。控方依賴被告錄影會面中的承認、傷勢及醫療證據;辯方主張承認屬虛構、事件為意外,且被告因精神狀況缺乏相關意圖。

判決理由

法院採納控方證人及精神科醫生的證供,不接納被告及丈夫關於意外的說法。被告的錄影會面是在自願及沒有爭議的情況下進行,內容清楚承認以菜刀刀鋒揮斬丈夫,並非模稜兩可的招認。多處由利器及強力造成的傷勢,包括肌腱完全切斷,與意外不符。即使被告可能患有抑鬱症,專家證據顯示她仍知道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未達《M’Naghten rules》的程度。法院因此認定她拿刀的意圖是使丈夫身體受嚴重傷害,控方已達致刑事證明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 HKSAR v Zhou Limei [2017] 20 HKCFAR 71。該案涉及模稜兩可的招認;本案法院認為被告的錄影會面內容清楚明確,並非同類情況,故不須一律排除。控罪依據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被告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院會綜合招認內容、傷勢性質、專家證據及證人可信性判斷特定意圖。情緒激動或可能患有抑鬱症,並不必然否定被告對行為及後果的認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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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夫妻爭執中持刀傷人會否被判有意圖而傷人罪
A.

法院會考慮刀具、傷勢、行為承認及當時意圖。本案被告以刀鋒揮斬丈夫並造成多處嚴重傷勢,法院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Q.抑鬱症是否可以否定持刀傷人的犯罪意圖
A.

精神健康問題只有在影響被告理解行為或判斷能力時,才可能影響責任。本案專家認為被告仍知悉行為及後果,法院因此不接納該抗辯。

Q.被告聲稱錄影會面招認是亂講,法院會否接納
A.

法院會審視招認是否自願、清楚及是否得到其他證據支持。本案錄影會面自願且內容明確,並與傷勢相符,法院認定招認反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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