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13/2023
C [2024] HKDC 216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713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翟艷華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L L
日期: 2024 年 11 月 29 日
M 出席人士: 黃顯燊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鄭愷晴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ZM LAWYERS 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P P
Q
------------------------------ Q
裁決理由書
R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C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 條 C
D D
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旺角福群商場
E E
29D 舖 “俞心堂”,意圖使其丈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
F 他。 F
G G
3. 本案發生在被告人丈夫的中醫館內,雖然他們的女兒也
H H
在醫館內,發生事故是在醫館內的廚房,現場只有被告人及其丈
I 夫,其丈夫是本案的受害人,他拒絕作為控方證人,強調是次事件 I
屬於意外。
J J
K K
4. 同意案情(P1)及不爭議事項:–
L L
(1) 本案的受害人與被告人是夫妻關係。
M M
N (2) 被告人的丈夫經營 “俞心堂”。 N
O O
(3) 涉案是一把在俞心堂廚房內的菜刀(P2),總長
P P
度是 26 厘米,“刀鋒” 長 15 厘米。
Q Q
(4) 案件發生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
R R
S S
(a) 下午 5 時 30 分,被告人與受害人一同在俞心
T 堂內 T
U U
V V
-3-
A A
B B
(b) 下午 5 時 47 分,警方到場,檢取該把菜刀
C (P2) C
D D
(c) 下午 6 時 20 分,控方第一證人以 “傷人” 罪
E E
名拘捕被告。
F F
(d) 下午 7 時 15 分,受害人被送往廣華醫院接受
G G
治療,根據醫療報告(P4),受害人的傷勢
H H
如下:–
I I
(a) 右手掌有 7 厘米的深層割傷
J J
(b) 右手肘有 4 厘米的刺傷
K K
(c) 右前臂有 4 厘米的割傷
L (d) 左手肘有 3 厘米的刺傷 L
(e) X 光診斷,沒有任何骨折。
M M
N (5) 除此以外,醫療報告(P5)進一步顯示:– N
O O
(a) 身體檢查顯示於兩邊手肘右邊斜骨背面的手
P P
腕及軟端手掌有多處割傷。
Q Q
(b) 於 2023 年 3 月 29 日傍晚的傷口探查顯示右
R R
邊尺側伸腕肌腱完全切斷 (complete cut of
S S
right extensor carpi ulnaris)。
T T
U U
V V
-4-
A A
B B
(c) 肌腱已修復及所有傷口已縫合 (tendon was
C repaired and all wounds were sutured.)。 C
D D
(d) 病人於手術後獲配右手短臂托並以出院。
E E
F
(6) 下午 8 時 30 分至 9 時 30 分,在警誡下,被告人 F
說:“我沒有話說”(P7)。
G G
H (7) 2023 年 3 月 30 日下午 3 時 02 分至下午 3 時 29 分 H
I
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該會面記錄的自願性並無 I
爭議(謄本 P8A),內容:–
J J
K (a) 案發時,在醫館內(134C),當時只有被告 K
L
人丈夫及其女兒(158C)。 L
M M
(b) 被告人上班前,接女兒放學,吃飯後準備上
N 班(147B - 154C)。 N
O O
(c) 在醫館內,被告 人與丈夫談起股票虧蝕一
P P
事,其丈夫曾經應承償還虧欠被告的 17 萬
Q 元,後來丈夫反口,被告要求丈夫認賬,可 Q
是不得要領(166C - 171B)。
R R
S S
(d) 被告人因此情緒激動,毆打丈夫(181)。
T T
U U
V V
-5-
A A
B B
(e) 被告人解釋是丈夫首先用拳頭襲擊她,被告
C 人因此用菜刀 “斬” 其丈夫,丈夫走出店舖 C
(182 - 191B)。
D D
E E
(f) 被告人承認 “斬完” 丈夫之後,把菜刀放在地
F 上 ( 219B ) , 當 警 員 向 她 展 示 該 把 菜 刀 F
(P2)的時候,被告人承認就是用該把菜刀
G G
的 “刀鋒” “斬” 其丈夫(293 - 300B)。
H H
I (g) 被告人看見丈夫的肩膊受傷及流血 I
(265D)。
J J
K K
(h)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記得當時做過什
L 麼東西,被告人看見丈夫在店舖的門口,被 L
告人拉着他問:「現在你承認嗎」,丈夫沒
M M
有回應(273 - 276)。
N N
O (8) 被告人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O
P P
5. 控方傳召三名證人作供。
Q Q
R
控方第一證人 PC 21414 R
S S
6. 控方第一證人於 2023 年 3 月 29 日下午 5 時 47 分到達現
T 場,他看見兩名男子在 “俞心堂” 的門前(P3(3)),一名男子自稱為 T
報案人,另一名男子上身赤裸,雙手有刀傷,並且正在流血。
U U
V V
-6-
A A
B B
C 7. 該名報案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講述事件後,控方第一證 C
人在店舖內的廚房內,看見被告人神情呆滯、沉默、低頭、表現平
D D
靜,坐在一張凳上(該一張凳證物 P3(相片 13))。
E E
F
8. 控方第一證人以廣東話向被告人說話,被告人沒有回 F
應。
G G
H 9. 店舖內的情況,非常混亂,很多紙張及書本散滿在地 H
I
上。(可參考 P3 證物照片 5 及 6) I
J J
10. 其後,控方第一證人負責押被告人返回警署,在整個過
K 程中,被告人配合警方的指示。 K
L L
11. 控方第一證人同時表示,當他到場時,看見店舖門外左
M M
邊的位置,有一個黑色水桶,水桶內有一把刀。當他離開現場的時
N 候,他的專注力在控制被告人,故此沒有留意水桶的位置,也不明 N
O
白在拍攝 P3(相片 8)的時候,何故水桶會被移至店舖內。 O
P P
控方第二證人 PC 18842
Q Q
12. 控方第二證人負責填寫 “調查報告” MFI-1,他在 2023 年
R R
4 月被派往別隊。往後,警員 60823 負責接手填寫調查報告。
S S
T 13. 控方第二證人在調查報告內,附有一張草圖。草圖顯示 T
在門外有一灘血跡及菜刀的位置(在門外的左手邊)。
U U
V V
-7-
A A
B B
C C
控方第三證人 PC 60823
D D
E 14. 控方第三證人證供主要陳述在 2023 年 5 月 5 日,被告人 E
的丈夫向他表示,不要再繼續調查被告。
F F
G G
15. 辯方傳召四名證人作供:
H H
(a) 被告人
I I
J 她的主要供詞,在拿起菜刀後,已經忘記往後的 J
K 事情。對於在會面記錄中的招認 “斬老公” 的說 K
法,完全出於 “想像” 及 “亂講” 一遍,內容並非真
L L
實。
M M
N (b) 被告人的丈夫 N
O O
他認為是次事件,完全是一場意外,是雙方在劇
P 烈拉扯之間,刀背錯誤地割在他的傷口上。 P
Q Q
(c) 兩名精神科醫生
R R
S 他們的證供,認為被告人在案發時,有可能患有 S
抑 鬱 症 , “probably suffered from depressive
T T
disorder.”
U U
V V
-8-
A A
B B
C 證據分析 C
D D
16. 當本席分析案情時,緊記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身上,標準
E 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並沒有證明清白的責任。 E
F F
17. 被告人以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因此其犯罪之傾向性偏
G G
低,作供時之可信性大大提高。
H H
18. 被告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丈夫及兩名精神科醫生作證。
I I
本席𧫴記,在作出裁決前,必須考慮辯方的證供,假如辯方提出的
J J
說法是或可能是真實,本席必須裁定被告無罪。
K K
19. 縱使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舉證的責任仍然在控方,
L L
標準仍然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M M
N 背景 N
O O
20. 本案的受害人,正是被告人的丈夫,他是一名中醫師,
P P
獨立經營一間中醫館。
Q Q
21. 2014 年 - 兩人結婚。
R R
S 22. 2015 年 - 女兒出生(現年 9 歲),被告人從內地來港定 S
T
居。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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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23. 2017 年至 2019 年期間,被告人將 17 萬元的積蓄交付丈
C 夫投資,可是投資失誤,全數虧蝕。 C
D D
24. 這 17 萬元的積蓄,是被告人在深圳居住的時候,在工廠
E E
工作,以 7 至 8 年時間儲蓄起來。
F F
25. 丈夫曾經答應歸還 17 萬予被告人,可是一直沒有還款。
G G
H 26. 被告人來港初期,不能在港工作,丈夫曾經每月支付 H
I
HK$1,000 元至 HK$2,000 元予被告人,被告人單方面認為這是還款 I
的舉動,雙方沒有任何書面或口頭協議。
J J
K 27. 被告人為此,經常與丈夫吵鬧,雙方亦有爭執。被告人 K
L
同時認為丈夫對她的態度差勁,因此經常向丈夫發脾氣,夫妻之間 L
的關係變得惡劣。
M M
N 被告人在案發前的精神狀況 N
O O
28. 被告人作供時指出,在案發前出現很多問題,包括:–
P P
Q (1) 與丈夫的關係差劣。 Q
R R
(2) 案發前的一至兩年,每月有一至兩次發惡夢,場
S S
面充滿血腥味,從前沒有工作的時候,在家裏看
T 過恐怖電影。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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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3) 被告人在便利店輪班工作,令日夜顛倒,睡眠質
C 素差,經常感到疲累。 C
D D
(4) 案發前大約十天,一名朋友告知被告人另一名朋
E E
友自殺,被告人看過死者的身份證。隨之,感覺
F 有鬼魂的蹤影跟隨她。在案發當天,也看見一名 F
男鬼。在盤問下,被告人表示,該名男鬼,沒有
G G
指示被告人做什麼。
H H
I (5) 亦因如此,被告人回憶上吊自殺的姐姐。 I
J J
在 2023 年 3 月 26 日
K K
L
29. 雙方再次因為 17 萬元的款項,發生爭執。丈夫報警求 L
助,被告人認為此一舉動,無疑對她造成刺激。
M M
N 30. 丈夫趁警員在場的時候,靜靜地溜走,返回中醫館,之 N
O
後沒有理睬被告人,這是第一次發生這一個情況,被告感到生氣、 O
憤怒及傷心。
P P
Q 31. 直至案發當天,丈夫已有兩天沒有回家。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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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案發當天)
C C
32. 被告人認為有需要與丈夫解決問題,包括:–
D D
E (a) 該 17 萬元 E
F F
(b) 丈夫對她的態度
G G
H 33. 被告人於是接女兒放學後,一起前往中醫館放下女兒, H
因為晚上,被告人還要到便利店上夜班。被告人要求丈夫寫下欠
I I
據,可是丈夫寫的是離婚協議書,內文隻字不提該 17 萬元,被告人
J J
將之撕毀。
K K
34. 被告人雖然嘴裏曾經提出離婚,目的只是迫使丈夫改變
L L
對她的態度,尊重她的感受,心裏並無此意。
M M
N 35. 被告人當刻的心情,比起 3 月 26 日更加生氣及傷心。 N
O O
36. 當被告人再次提及 17 萬元的事情,丈夫的證供指出,他
P P
們兩人當時在中醫館的廚房內,丈夫表示沒有欠她錢,無必要向她
Q 還錢。 Q
R R
37. 被告人扯着丈夫的衣服,把丈夫的工作服也撕破了,丈
S S
夫的證供表示他輕輕地掌摑了被告人一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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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38. 反觀被告人的證供,卻是丈夫用拳頭打了她一下眼角的
C 位置,被告人感到痛楚。 C
D D
39. 當時雙方立場相當敵對,一方要錢,一方否認還錢責
E E
任,完全沒有解決問題的空間。
F F
40. 丈夫這方亦有負面情緒,丈夫認為該 17 萬元的戶口是兩
G G
人共同操作,沒有理由由他一力承擔。
H H
I
41. 有一點值得注意,被告人承認不斷向丈夫發脾氣,在 3 I
月 26 日,兩人再次爭吵的時候,丈夫已經報警處理。此時,丈夫只
J J
是輕輕地掌摑了被告一巴?這一點絕不可信。
K K
L
42. 被告人是一名身材瘦小的女士,卻能把丈夫的工作服也 L
撕破,可想言之,被告人當時的情緒是無比的憤怒。
M M
N 43. 被告人在作供時承認當時情緒 “唔好”,相比 3 月 26 日的 N
O
生氣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被告人到中醫館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問 O
題,可是完全沒有結論。被告人深感煩躁,再加上丈夫已經有兩天
P P
沒有與被告人溝通,被告人心裏更加生氣及傷心。
Q Q
44. 即是說,被告人與丈夫的關係,自從投資失利之後,關
R R
係已經漸漸變差,經過長年累月,被告人累積了不少的憤怒情緒,
S S
直至 3 月 29 日,已經達至沸騰的頂點,一發不可收拾。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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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45. 被告人當時的行為是爆炸式的將中醫館內的東西掃在地
C 上,大聲喝罵丈夫,撕破丈夫的工作服,丈夫不但否認還錢,態度 C
強硬之餘,還要動手打她,被告人已經到達忍無可忍的階段。
D D
E E
46. 被告人就在此時,拿起掛在牆上的一把菜刀!從 P3(相
F 片 13)可見廚房空間狹窄,一個人站立的時候,幾乎沒有移動的空 F
間。被告人伸手就可以取得該把菜刀。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承認拿
G G
取放在電磁爐旁邊的牆上的菜刀,來揮斬她的丈夫(記項 191 至
H H
215)。
I I
47. 何解被告人此時拿起菜刀?
J J
K K
48. 拿起菜刀的動機及意圖在哪裏?
L L
49. 這一把菜刀,可用作切割肉類,或其他蔬菜及果類,必
M M
然是一把利器。
N N
O
50. 此時,丈夫就在她的眼前。有一點值得緊記,被告人承 O
認當時情緒激動,正如前言所說其憤怒情緒,已達至沸騰的階段,
P P
一發不可收拾。
Q Q
51. 被告人聲稱就在此刻,往後的事已經忘記了。
R R
S S
52. 被告人是否真的忘記了拿起菜刀之後的事情?若然真的
T 患了抑鬱症,是否會影響記憶力? T
U U
V V
- 14 -
A A
B B
53. 辯方傳召的兩名精神科醫生,他們在接見被告人的時
C 候,距離事發已有一年多。根據醫管局的紀錄,被告人在事發前, C
沒有精神科的紀錄,被告人在事發後的一個月才入住精神科醫院
D D
(可參閱 PD1 - 第四段),兩名精神科醫生,在接見被告人前,曾經
E E
參閱醫管局的資料。
F F
54. 根據兩名精神科醫生的證供,被告人在事發時,“有可能
G G
患有抑鬱症”,不過並不會影響被告人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被告
H H
人仍然有判斷能力。
I I
55. 雷醫生的證供表示,患有抑鬱症病人是受到環境影響,
J J
(被告人與丈夫經常爭吵),與個人性格(對事件執着,放不開)
K K
及精神壓力有關(被告人與丈夫有多年意見不合,長期為投資失利
L 而爭執)。 L
M M
56. 雷醫生繼續指出,被告人患有抑鬱症。會影響她的情緒
N N
及自制能力,思想變得負面。但是,絕對不會影響記憶力,被告人
O 知悉自己當時的行為,不過當情緒太衝動及激動的時候,對於細節 O
的記憶會比較模糊。
P P
Q Q
57. 雷醫生的證供非常淸晰,被告人向他陳述當天的經過,
R 包括:– R
S S
(a) 他們之前有爭吵,丈夫兩天沒有接觸她,被告人
T T
情緒變得更加激動及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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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5 -
A A
B B
C (b) 丈夫對她的態度差。 C
D D
(c) 案發當天被告人帶着女兒到中醫館與丈夫理論該
E 筆數項。 E
F F
(d) 丈夫向她動手,令到被告人更加憤怒,故此拿起
G G
菜刀向丈夫揮斬。
H H
58. 蕭醫生的證供同樣指出被告人能夠向他陳述案發經過,
I I
蕭醫生將經過寫在報告第 5 段,內容指被告揮斬丈夫: -
J J
K “She refused to let him leave and claimed he hit her head K
with barehand. She grabbed a knife from kitchen that has
L L
been placed there for a long time. She swung the knife
against her husband. … She forgot how many times she
M M
chopped her husband.”
N N
59. 辯方看過兩名醫生報告後,仍然堅持需要傳召他們作
O O
供,根本無助辯方答辯,尤其是兩名精神科醫生一致認為被告的精
P P
神狀況不能達致 “M’Naghten rules” 的程度,蕭醫生指出因為被告人
Q “could give a detailed account as to how the violence was triggered and Q
comprehend the nature of such act.”(證物 PD1 - 第 7 段)。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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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6 -
A A
B B
錄影會面(P8)
C C
60. 被告人大約在 22 小時後,進行錄影會面(謄本為控方證
D D
物 P8A),對於自願性毫無爭議(同意案情第 9 段)。被告人在庭
E E
上確認,參與錄影會面時,並沒有受到任何威迫利誘等因素,全是
F 自願作出的。 F
G G
61. 不過,被告人對於招認的部份,聲稱並非真確。因為在
H H
現場向警員胡亂說了一遍事情的經過,理由是不能不說,被告人害
I 怕警方誤以為她有 “病”,所以到錄影會面時,被告人依照之前的說 I
話,重覆再說一次,其實全是 “亂講”,憑空 “想像” 出來的,並非真
J J
實。
K K
L 62. 辯方引用 HKSAR v Zhou Limei [2017] 20 HKCFAR 71 一 L
案,認為被告人在錄影中所謂的招認,是基於被告人亂講出來的,
M M
故此不可靠,內容不真實,辯方認為 “須一律棄之不理”。
N N
O 63. 其實,Zhou Limei 一案是針對 “equivocal” 的招認。 O
P P
64. 反觀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的招認,即是承認用刀揮斬其
Q 丈夫,完全沒有模棱兩可的意思,內容清楚明確,承認曾經 “斬” 其 Q
R 丈夫。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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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7 -
A A
B B
65. 至於被告人是否 “亂講” 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C C
(a) 首先,控方第一證人指被告人一直保持沉默,沒
D D
有回應任何提問,故此,扯不上任何 “招認”,在
E E
盤問控方第一證人的時候,辯方完全沒有指出被
F 告曾經 “胡亂” 地說出一些事件的經過。 F
G G
(b) 根據被告人在會面紀錄所說明顯是一個招認:–
H
“是他打我先的,他先打我的頭,用拳頭,後來我 H
I 一時情緒激動,我就拿那個菜刀砍他了”(記項 I
182C)。
J J
K (c) 被告人承認用該把菜刀的 “刀鋒” “斬” 其丈夫(記 K
L 項 293-300) L
M M
(d) 若然被告人在現場,已作出上述的招認,而控方
N 第一證人沒有將這一項有力的證據作任何記錄, N
O 明顯有失職之嫌,完全違反常理。控方第一證人 O
有何因由需要維護被告人?
P P
Q (e) 另外,被告人所謂的 “亂講”,完全對自身不利。 Q
R 事件已經發展至一個嚴重的地步,除了驚動警員 R
到場之外,丈夫赤裸上身,雙手正在流血,地上
S S
已經有一灘血(可見 P3 相片 3 至 7),救護車到
T T
場,把丈夫送往醫院,情況不妙,被告人當時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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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8 -
A A
B B
會 “亂講”,被告人還懂得憑空 “想像” 一些沒有做
C 過的事情,承認自己揮斬丈夫? C
D D
(f) 被告人被捕後,大約 3 小時後,在普通話傳譯員的
E E
協助下,就 “傷人” 罪進行警誡會面,被告人在警
F 誡下表示:“我沒有話說。”(證物 P7),即是被 F
告警誡下從沒有作過任何招認。
G G
H H
(g) 至於在約 22 小時後的錄影會面內所提及的拘捕的
I 陳述(preamble)(證物 P8),完全沒有提及被告 I
人的所謂 “亂講” 的招認。
J J
K K
66. 基於上述分析所得,本席完全不接納被告人聲稱在會面
L 紀錄的招認是憑空 “想像” 及 “亂講”,本席裁定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 L
的招認,正正是事實的真相。
M M
N 67. 被告人聲稱在拿起菜刀之後,便忘記往後的事,這一個 N
O 說法從會面紀錄的招認及兩名醫生的證供已經顯示出不攻自破。被 O
告人說法不合理、不可信,完全在掩飾事實真相。
P P
Q 被告人丈夫的證供 Q
R R
68. 他們兩人在案發時,關係極差,差的程度達致丈夫要寫
S S
離婚協議書。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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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69. 可是在庭上作供時,丈夫表現得處處維護被告人:–
C C
(a) 丈夫早在案發(3 月 29 日)後不久,即是在 5 月初
D D
已經明確向警方表達無意 “控告” 被告人,因為傷
E E
勢已經康復。這顯示丈夫已經原諒被告人。
F F
(b) 丈 夫 認 為 被 告人 的 行 為 並非 故 意 ,而是 一 場 意
G G
外。
H H
I
(c) 丈夫不願作為控方證人。 I
J J
(d) 丈夫表示被告人在今年 5 至 6 月間,已經接受洗
K 禮,“魔鬼已經離開她”,被告人對女兒的態度轉 K
L
好 , 也 少 發 脾氣 , 心 情 變得 開 朗 。被告 人 在 牧 L
師,社工,精神科護士的開解下,明白家庭需要
M M
和睦共處。
N N
O
70. 被告人的證供也提及丈夫在今年 10 月(審訊在 11 月) O
陪同被告人覆診,顯示丈夫與被告人的關係已經修復。
P P
Q 71. 既然丈夫不願作為控方證人,沒理由指證被告人。 Q
R R
72. 丈夫指被告人拿起菜刀時,緩慢地將刀鋒慢慢地轉向自
S S
己,丈夫知道被告人的家庭成員有自殺傾向:–
T T
(a) 家姐自殺身亡,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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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C (b) 其父親因為中風,曾經吃農藥企圖自殺, C
D D
(c) 被告人曾經表示過世之後,在內地的錢財交給母
E 親,在香港的錢留給女兒。 E
F F
73. 其實,以上 (b) 及 (c) 段的事情無從稽考,完全是丈夫一
G G
面之詞,辯方在被告人主問時,完全沒有提及。
H H
74. 基於以上 (a)、(b) 及 (c) 原因,丈夫認為被告人的舉動存
I I
有自殺的風險。丈夫立刻上前用左手捉著被告人手持菜刀的手腕。
J J
K 75. 相比起身材瘦小的被告人,丈夫比被告人高大,丈夫的 K
證供亦同意他的氣力比被告人強大,因此當他捉住被告人手持菜刀
L L
的手碗時,被告人沒有機會發力。兩人在糾纏期間,丈夫的右手受
M M
傷。
N N
76. 至於左手肘的傷勢是因為撞到洗碗盤的鐵角而造成的。
O O
P P
77. 這四個傷勢:–
Q Q
(a) 右手掌一處是向外時,受到襲擊而形成的。該傷
R R
勢有 7 厘米長的深層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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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右 手 肘 及 右 前臂 的 傷 勢 ,是 在 前 臂的向 外 的 方 T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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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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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8. 最嚴重的傷勢是 “右邊尺側伸腕肌腱完全切斷” C
(complete cut of the right extensor carpi ulnaris tendon),丈夫需要做
D D
手術,修復已切斷肌腱,可想而知,丈夫遭受襲擊時的力度相當強
E E
勁。
F F
79. 單是右手是連續三個傷勢,手掌、手骨及手肘,很難想
G G
像是由意外而造成的。因為這些傷勢是由利器及有力度而造成的。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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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四個傷勢,只有一個傷勢可以從照片(P3/16)看見,皮 I
膚裂開,其他的傷勢已經被紗布包紮,及用手術手套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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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81. 從相片(P3/16)可見,皮膚破裂的部份是連着沒有破裂 K
L
的割痕,這一個傷勢,明顯與刀鋒直接接觸造成。 L
M M
82. 同樣地,左手肘傷勢也是因為與刀鋒接觸而造成,而當
N 時的揮斬力度是強勁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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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在醫療報告中,指丈夫被救醒後,在廣華醫院留醫。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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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被救醒這一點,丈夫只是輕描淡寫地說,因為這些傷勢,存有痛
Q 楚,故此有睡意,迴避暈倒而被救醒一事。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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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丈夫的傷勢包括 “肌腱完全切斷”,可想而知,其痛楚程
S S
度是痛不可擋,非常難受,丈夫因此而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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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最重要一點,丈夫在案發後,大約 8 小時,已經錄取證
C 人供詞,可是完全沒有提及 “意外” 這個說法,反而是說被告 “將刀 C
轉向刀背以刀背劈落我度,導致我左邊手肘有 2 cm 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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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86. 關於刀背的說法,明顯並非真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
F 認以 “刀鋒” 揮斬丈夫。(證物 P8 - 記項 293 - 300) F
G G
87. 丈夫的證供明顯是在掩飾事實的真相,正如他向警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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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他的傷勢已復原,而他們的關係亦已修復,丈夫無意令被告入
I 罪。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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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本席裁定丈夫有動機,為被告人作供,希望令其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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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丈夫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這次
L 襲擊事件,並非意外,亦非用刀背襲擊丈夫,用的是刀鋒。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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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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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分析案情所得,本席接納控方證人及兩名醫生的證供, O
他們誠實可靠。至於被告人及其丈夫的證供,不盡不實,兩人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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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在掩飾事實的真相,不被接納。
Q Q
90. 本席對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的招認,給予絕對比重。被
R R
告人在案發時,是完全知悉自己所作的行為,能解釋為何拿起菜刀
S S
向丈夫揮斬。因此,本席裁定縱使被告人在案發時,患有抑鬱症,
T 仍然無損她的分析能力及認知,她當時是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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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也清楚知道拿起菜刀向丈夫揮斬,其後果會令丈夫身體受嚴重傷
C 害。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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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本席肯定被告人拿起菜刀的意圖,是令丈夫身體受嚴重
E E
傷害。
F F
92. 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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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犯本案的控罪,裁定被告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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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燕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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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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