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福海案 DCCC527/2023

持刀斬人是否有意圖傷人?

罪名成立
被告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8/11/2024[2024] HKDC 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福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孫福海與事主麥志強是將軍澳翠林邨的鄰居。2023年1月19日,麥志強回家準備開門時,被告手持約12吋牛肉刀向其頸部及肩膊方向揮斬,麥先生閃避後逃走,被告仍持刀追趕。麥先生其後被送院,左頸、左肩及右膝受傷,並接受縫合手術。警方在被告住所檢取涉案牛肉刀、磨刀石及案發時衣物。被告在警誡下作出招認,但其後否認控罪,辯稱只是想以刀恐嚇事主,並非有意造成嚴重傷害。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被告的警誡供詞是否在自願情況下作出,以及是否可呈堂;被告是否具有令事主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意圖。辯方主張被告只想恐嚇,且其精神健康狀況及傷勢程度不支持有關意圖;控方則依靠事主證供、被告招認及客觀部署證明控罪。

判決理由

法庭按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要求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招認自願及控罪成立。法官接納警員證供,認為被告已獲解釋通知書及權利,明白警誡內容,沒有證據顯示招認受壓或應予排除。就意圖而言,法庭綜合被告購買並磨利牛肉刀、事前觀察事主回家時間、準備逃走衣物、襲擊頭頸方向及持刀追趕等客觀證據,認定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造成嚴重傷害。雖然被告患有妄想症,專家證據顯示其認知及理解能力沒有重大受損,故不影響意圖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The Queen v Law Shing Huen [1989] HKCU 348。辯方以該案主張,如早期招認在壓迫下作出,警方應在錄影會面中提醒被告可不受先前說法約束;法官認為本案事實不同,該判例不適用。法庭亦依循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自願招認及犯罪意圖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犯罪意圖可由武器選擇、事前部署、襲擊部位及案後行為等客觀證據推論,而非只看最終傷勢。精神疾病本身不會自動否定犯罪意圖,關鍵在於被告當時的認知及理解能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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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牛肉刀襲擊鄰居是否一定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A.

不一定,法庭須證明被告有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本案中,購刀、磨刀、事前監察、斬向頸部及追趕事主等證據,令法庭裁定意圖成立。

Q.沒有律師在場作出的警誡供詞可以呈堂嗎?
A.

沒有律師在場並不必然令供詞排除。法庭須考慮被告是否明白警誡及權利,以及是否自願作供。本案法官認定被告明白並自願招認,准許供詞呈堂。

Q.患有妄想症可以避免有意圖而傷人罪定罪嗎?
A.

精神疾病不會自動排除犯罪意圖。專家認為被告的認知及理解能力沒有重大受損,法庭並認定他清楚知道行為會造成嚴重傷害,因此裁定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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