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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527/2023
[2024] HKDC 2022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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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區域法院
F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527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I 訴 I
孫福海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L L
日期: 2024 年 11 月 28 日
M M
出席人士: 馮勇遇先生,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N 行政區 N
O
(在審訊期間,由律政司檢控官楊澄女士,代表香港特 O
別行政區)
P P
楊若全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司徒維新律師行有
Q 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 Q
R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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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裁決理由書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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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 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 C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被告否認控罪,但承認傷人罪,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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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控方不接納被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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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傷人罪的答辯。
F F
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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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 事主麥志強和被告是鄰居。麥先生住在將軍澳翠林邨雅 H
I
林樓8樓821室,而被告則住在820室。 I
J J
3. 2023年1月19日案發當天約下午5時,麥先生下班返回821
K 室。當他在821室門外準備開門時,被告從820室走出來,右手拿着 K
一把約12吋長的牛肉刀。被告二話不說,便以大動作的方式斬向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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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左方。麥先生閃避,並感覺下巴至左頸位置被斬,刀一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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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肩膊位置,但不知有否流血。由於麥先生受驚,他當時不覺痛
N 楚。 N
O O
4. 麥先生沿走廊跑至8樓的電梯大堂並跌倒,他回頭望,看
P P
見被告仍然手持牛肉刀追向他,麥先生於是跑向後樓梯,並沿後樓
Q 梯抵達雅林樓地下大堂求助,期間有人報警。 Q
R R
5. 麥先生期後獲送院治理。檢驗結果顯示麥先生的傷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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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右膝有一處6毫米擦傷;(2)左肩有一處4厘米長,5毫米深的
T 橫向撕裂性傷口;及(3)左頸有一處9厘米長,少於1毫米濶的淺層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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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裂性傷口,由中線開始,並沿下頜骨延伸至左頸部外側。麥先生
C 於2023年1月19日接受皮膚縫合手術,並於翌日出院。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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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稍後,警方在雅林樓820室調查,並在820室檢取一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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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報紙包裹及刀鋒套有透明膠套的銀色刀鋒黑色刀柄牛肉刀、一
F 張由“陳枝記老刀莊有限公司”於2022年12月6日發出的12吋百靈鳥牛 F
肉刀購買收據、一塊黑色磨刀石、及被告於案發時所穿的衣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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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一件黑色外套、一件淺藍色襯衫、一條牛仔褲及一對黑色波鞋。
H H
I 7. 2023年1月20日,被告於佐治五世紀念公園被拘捕。警誡 I
下,被告表示「因嗰個人成日倒尿喺我屋企門口,我頂唔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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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咪攞刀斬佢囉」。被告在稍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作出進一步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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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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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辯方反對控方呈遞被告的警誡供詞(包括錄影會面的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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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及相關文件為本案的證據1。
N N
O 警誡供詞的自願性 O
P P
9. 就被告在現場被拘捕後所作的招認,辯方的立場是他沒
Q 有被拘捕及警誡,也沒有作出任何招認。至於錄影會面,辯方的反 Q
R
對理由是被告完全不明白「警誡」的意思及其法律後果,他不知道 R
「可以不講」,也不知道他可以選擇「不落口供」。此外,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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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誡供詞及進行錄影會面時或之前,被告沒有諮詢過法律意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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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對理由詳述於 MF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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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被告見了律師,便會明白「警誡」的意思,他便會選擇保持緘
C 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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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據警員梁錫然的證供,他於公園發現被告,於是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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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警誡被告。被告在現場警誡下作出上述回應。之後,他與隊員把
F 被告帶到油麻地警署向值日官報告,並向被告搜身。被告沒有投 F
訴。他向被告發出給被羈留人士的通知書(下稱「通知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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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解釋通知書的內容,並給予被告自行閱讀。被告沒有提出任何
H H
要求,並向梁警員表示明白。稍後,他們帶被告到將軍澳警署進行
I 書面補錄警誡供詞及警誡錄影會面。完成書面補錄警誡供詞後,梁 I
警員向被告複讀一次,並讓被告自行閱讀。被告表示明白,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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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警員的指示書寫結尾聲明。其後,梁警員再次向被告發出通知
K K
書,解釋通知書所列的權利,並讓被告自行閱讀。被告沒有要求,
L 並簽署通知書。之後,被告便參與了錄影會面。在稍後的調查階 L
M
段,梁警員與其他警員帶被告返到他的逃走路線及案發地點並作出 M
調查。梁警員就逃走路線向被告作出進一步的錄影會面,並在錄影
N N
會面前向被告發出通知書。被告沒有提出任何要求,並參與了第二
O 次錄影會面。梁警員確認在整個與被告調查期間,他與被告溝通沒 O
P 有出現任何問題,被告也沒有表示不明白或閱讀有困難。 P
Q Q
11. 當本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作供,
R 但不傳召證人作證。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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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就特別事項的證供大致是在公園時,梁警員沒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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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他,也沒有拘捕他。他沒有作出指稱的回應。梁警員在油麻地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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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沒有向他發出通知書。他表示在將軍澳警署有「落口供」。雖然
C 梁警員有向他提及警誡詞,但他不明白警誡詞,也不知道可以選擇 C
保持緘默。他表示沒有在補錄警誡供詞內寫結尾聲明。他確認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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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可以選擇在錄影會面期間保持緘默。如果他知道這個權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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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選擇保持緘默。
F F
13. 就特別事項,在作出裁決時,本席謹記,舉證責任是在
G G
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作出招認,而該些招
H H
認是被告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
I I
14. 被告選擇作供。本席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前,必須考慮
J J
辯方的證供。假如被告的說法是或可能是真實,本席必須裁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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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作出相關的招認,及/或即使被告有作出招認,該些招認並非是
L 被告自願作出的。 L
M M
15. 即使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舉證的責任仍是在控方,
N N
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經作出招認,而該些招認是
O 被告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 O
P P
16. 本席謹記,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即他的證言較
Q Q
可信及犯罪的可能性較低。
R R
17. 辯方指梁警員表示曾在公園問被告是否明白警誡詞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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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回應明白,但他卻沒有在警員記事冊作出記錄。由此可見,梁警
T 員的紀錄並非完整的紀錄。辯方指在沒有任何書面紀錄協助的情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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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梁警員卻記得上述指稱的情況。辯方認為就補錄警誡供詞而
C 言,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梁警員作供時表示他有詢問被告是否明 C
白而被告有答明白。梁警員進一步指由於被告在警誡下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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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顯然是明白警誡詞及被拘捕的原因。梁警員指警誡詞沒有規定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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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必須問被警誡人士是否明白,但他同意若果他把上述情況也記錄
F 下來會更理想。本席接納他的解釋。此外,在錄影會面時,梁警員 F
曾指出現場拘捕及警誡被告的情況,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也沒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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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些情況沒有發生。警員莫家洋在作供時確認梁警員在現場有警誡
H H
被告,而被告亦有回應。因此,即使梁警員沒有書面記錄他詢問被
I 告是否明白警誡詞的情況,本席認為這點不影響他的可信性。 I
J J
18. 辯方援引案例 ,並提出如果第一個招認是在壓迫的情況
2
K K
下作出,梁警員有責任在錄影會面中提醒被告在作出回應時可以不
L 需要跟從較早時的招認。然而,梁警員沒有這樣做。如控方回應所 L
M
指,本案的案情與該案有別,本席認為該案並不適用於本案。 M
N N
19. 除了以上事項,辯方對梁警員的證供沒有其他批評。本
O 席認為梁警員作供時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本席認為他是 O
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他就特別事項的證供,並且給予絕對比
P P
重。
Q Q
R 20. 至於被告就特別事項的證供,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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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Queen v Law Shing Huen [1989] HKCU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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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表示與他有關的事,如果他不明白他會提
C 問。他確認警員要調查他,必然是與他有關的事。然 C
而,他不明白警誡詞卻不提問。他的說法與行為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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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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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被告在庭上作供時的部分說法並沒有於盤問梁警 F
員時指出,例如:在油麻地警署梁警員沒有向被告發出
G G
通知書、補錄警誡供詞的結尾聲明並非由被告書寫等。
H H
I (3)雖然被告聲稱他不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但他 I
在錄影會面時曾向梁警員提出詢問,並獲告知「想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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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講」 。被告顯然懂得向警員提問,亦顯然知道他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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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選擇表述任何他想表述的事情。反之亦然,即被告知
L 道他可以選擇就他不想表述的事情而不作出任何表述。 L
M M
(4)反對理由指被告沒有與律師會面。然而,被告確
N N
認梁警員有向他讀出通知書的內容。他顯然清楚自己的
O 權利,包括聘請律師。被告作供時只表示沒有經濟能力 O
聘請律師,並非警員阻止他會見律師。
P P
Q Q
21. 基於以上考慮,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理、不可信,
R 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拒絕接納被告就特別事項中開脫性的 R
證供,包括與梁警員的證供不吻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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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1A,記項 94 至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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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就特別事項而言,本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拒絕接
C 納被告上述部分的證供。基於本席接納的證供,本席肯定被告清楚 C
明白警誡詞的內容,並確曾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該些招認。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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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在本案沒有任何情況顯示本席需要行駛酌情權以剔除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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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招認。因此,本席裁定被告的警誡供詞及相關文件可呈堂為證
F 據,並列為證物P17至P2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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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H H
I 23.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當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 I
選擇作供,並傳召曾頌霖醫生作證。
J J
K 24. 被告的說法是麥先生曾在他家門前倒尿液,他因積壓了 K
L 火氣,繼而決定於案發當天等待麥先生回家,以刀指嚇麥先生。他 L
沒有斬麥先生,只是刀太接近麥先生而輕輕𠝹了他頸及下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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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被告返家收拾衣物並逃走。
N N
O 25. 辯方證人曾頌霖醫生為精神科醫生,以專家身分作供。 O
根據曾醫生的評估,被告患有妄想症。曾醫生確認即使被告患有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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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症,妄想症對他的認知能力及對事物/事情的理解沒有太大影響。
Q Q
曾醫生相信被告患上妄想症已有二至三年。被告沒有即時暴力傾
R 向。然而,由於被告有提及被鄰居迫害的想法,也提及他有想嚇對 R
方的念頭,曾醫生相信案發前被告的暴力風險高。曾醫生同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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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案發時不會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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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分析及裁斷
C C
26. 在作出裁決時,本席謹記舉證責任是在控方,量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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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須證明他是清白,亦無須提出任何疑點。
E E
F
27.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即他的證言較可信及犯罪的可 F
能性較低。
G G
H 28. 被告選擇作供,並傳召曾醫生作證。本席謹記,本席在 H
I
作出裁決前,必須考慮辯方的證供。假如辯方提出的說法是或可能 I
是真實,本席必須判被告有意圖而傷人罪無罪。然而,由於被告承
J J
認曾用刀襲擊麥先生並引致麥先生受傷,本席可判被告傷人罪罪名
K 成立。 K
L L
29. 即使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舉證的責任仍是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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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被告才可被判
N 罪名成立。 N
O O
30. 本案的爭議點是被告有否意圖令麥先生的身體受到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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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傷害(下稱「嚴重傷害意圖」)。辯方指被告在作供時表示他的
Q 意圖只是想阻嚇麥先生,並沒有嚴重傷害意圖。再者,本案的環境 Q
R
證供支持被告沒有嚴重傷害意圖的說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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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控方主要倚賴麥先生的證供,及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
C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沒有批評任何控方證人的證供。本席認為他們均 C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並且給予絕對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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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至於被告就一般事項的證供,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F F
(1)被告於主問時指稱他於案發當天在家等待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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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用刀指嚇麥先生,之後用刀𠝹麥先生,並沒有斬
H H
向麥先生。他表示他用輕力𠝹,旨在嚇麥先生。他在盤
I 問時則指稱用刀指嚇麥先生,但因刀鋒太貼近麥先生, I
才會傷到他。本席認為被告的說法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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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從新聞報道得知其他人會用牛
L 肉刀斬人,所以他才買牛肉刀。本席認為這顯示他根本 L
意圖斬麥先生。如果他本意是用刀指嚇麥先生,他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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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買牛肉刀,他大可用一般家中會有的刀,例如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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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菜刀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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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麥先生的證供,被告斬向麥先生後,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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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而被告拿刀追着麥先生。被告解釋他是想看看麥
Q Q
先生的傷勢。如果被告真的關注麥先生的傷勢,他沒有
R 必要拿着刀追着麥先生。反之,他的行為更吻合他打算 R
進一步襲擊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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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證物 P14(18)相片顯示被告單位 820 室的廚房的砧板後方有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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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確認買刀的目的是襲擊麥先生。他更用磨刀
C 石令刀鋒變得鋒利。若果他沒有意圖令麥先生身體受嚴 C
重的傷害,他沒有必要買刀,更加沒有必要令刀鋒變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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鋒利。他的行為與他的說法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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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被告表示當天的行為並非有預謀,而是即興。然 F
而,根據他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他在 12 月已買了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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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多次觀察麥先生回家的時間,案發前用磨刀石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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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準備妥當用作逃走期間使用的衣物,並先行在家等
I 待麥先生出現。本席認為這種種行為均顯示被告是預先 I
計劃襲擊,並非即興。他的說法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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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於襲擊麥先生之後,他回家收
L 拾衣物以逃走。然而,他在庭上卻表示他帶着衣物是打 L
算賣給他人或送贈他人。他的說法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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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他
O 的證供不盡不實、前後矛盾、不合理、不可信。本席拒絕接納他的 O
開脫性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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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辯方指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本案的環境證據仍
R 然支持被告沒有嚴重傷害意圖。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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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辯方辯護的重點在於「斬」及「𠝹」的分別。辯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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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退休前的工作是售賣肉類,有逾半世紀用刀
C 的經驗。麥先生傷勢不嚴重,沒有血流如注,顯示被告 C
是有控制力度,只𠝹了麥先生,沒有斬麥先生使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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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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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麥先生在醫院接受檢查時,向醫生表示被「𠝹」 F
傷(即醫療報告中 “slashed”)。這吻合被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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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被告在警誡下有承認「斬」麥先生,他在錄
I 影會面中也多次提及「𠝹」麥先生。因此,被告「𠝹」 I
麥先生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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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麥先生的傷勢相片看來,由於麥先生下巴至頸
L 的傷勢成一彎綫,尾部明顯向上彎曲,辯方認為這吻合 L
「𠝹」傷,因為「𠝹」的刀痕是較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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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6. 本席認為「𠝹」與「斬」均為襲擊的動作,只是程度上 N
有分別。麥先生的證供是被告以大動作的方式斬向麥先生。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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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麥先生在被襲過程中身體有移動以閃避襲擊,本席認為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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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先生最終的傷勢來推斷被告襲擊時的動作是「𠝹」還是「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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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先生在受傷後到醫院接受檢查,即使他曾向醫生表示被𠝹傷,以
R 他當時有傷在身的情況下,這顯然並非是他在仔細考慮如何形容施 R
襲者的動作後才作出的陳述。此外,與辯方的說法恰好相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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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錄影會面中以「斬人」/「斬」 5回應提問較以「𠝹」 6回應更多。
C 至於辯方指「𠝹」的刀痕是較彎的說法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有關說 C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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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辯方亦指就麥先生肩部的傷勢,楊賀醫生沒有見過此
F 傷,麥先生也不知如何得此傷,及麥先生在案發時穿的外套沒和此 F
傷勢吻合的破損。辯方希望法庭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並裁定此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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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被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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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8. 首先,按常理而言,麥先生在被襲擊時身穿外套,當他 I
閃避被告的襲擊時,他的身體有移動,他的外套近肩膊位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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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可 能 因 此而 不 能 緊貼 在 或 完全 覆 蓋麥 先 生 肩 傷的 位 置 。證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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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5)相片顯示麥先生肩部的傷口較接近頸部。因此,麥先生的外
L 套沒有破損不等於麥先生肩膊上的傷勢不是被告襲擊所造成。根據 L
麥先生的證供,他在被襲擊之前,無論是下巴至頸及肩膊均沒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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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吳若風醫生確認在檢查麥先生的傷勢時,發現他的左肩有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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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並認為由於麥先生在案發時有衣服遮蔽左肩,麥先生沒有發覺
O 左肩受傷也不足為奇。因此,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說法。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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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就本案,本席留意到以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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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根據麥先生的證供,被告是以大動作斬向麥先 R
生,麥先生不同意被告是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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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1A,記項 110、112、184、699、7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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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1A,記項 1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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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被告斬向麥先生的身體部分是頭、頸方向。吳若 C
風醫生表示麥先生下巴至頸的傷橫跨頸大動脈,若果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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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再深入一些並觸及大動脈,會導致大量失血、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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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甚至死亡。換言之,被告襲擊麥先生的身體部分可
F 引致嚴重甚至致命的傷害。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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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為了襲擊麥先生而花費 580 元購買牛肉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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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更在使用牛肉刀之前用磨刀石把刀鋒變得鋒利。
I I
(4)被告在打算襲擊麥先生之前,已準備好逃走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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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用的衣物。被告在案發當天之前,已多次在家中觀
K 察麥先生回家的時間及情況7,為襲擊作好準備。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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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參考報章的報道,選擇購買多數人用作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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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牛肉刀,作為襲擊麥先生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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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在襲擊麥先生時,是用牛肉刀的刀鋒,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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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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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0. 本席認為上述證據支持唯一合理的推論,即被告是有意 Q
圖導致麥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才會作出上述的部署及行為。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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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本案的客觀證據不支持被告沒有嚴重傷害意圖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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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說法,有關的部署在案發前個多月已開始,相關的觀察有 10 多 20 次:
證物 P21A,記項 170、530、53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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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時患有妄想症。然而,曾醫生確認
C 妄想症對被告的認知能力沒有太大影響。此外,曾醫生亦確認被告 C
於案發時不會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實上,從被告在案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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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一天被捕及參與錄影會面時的回應可見,被告是完全知悉自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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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也能作出分析並解釋為何他這樣做。因此,本席裁定即使被
F 告在案發時患有妄想症,本席肯定當被告襲擊麥先生的時候,他是 F
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也清楚知道他的行為會令麥先生身體受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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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本席肯定被告當時襲擊麥先生是意圖令麥先生身體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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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本案
I 的控罪,本席裁定被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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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潔宜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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