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jar Fakir Al HCAL1717/2025
聲稱返國受害能否申請司法覆核?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ejar Fakir Al 訴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Putative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 Lung
案情摘要
申請人 Hejar Fakir Al 是孟加拉國籍人士,並屬非法入境者。他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免遣返聲請,主張如被遣返,將遭政治敵人殺害。處長於2025年4月7日認為其聲請欠缺證據支持,否定酷刑、生命權受侵、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以及迫害等風險。申請人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接受其故事,但認為所稱危險並非真實或可預見,傷勢未達所需嚴重程度,且孟加拉國可提供國家保護及內部遷移方案,因而維持處長決定。申請人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以及法院是否應干預委員會對證據、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及內部遷移的評估。申請人未提出具體覆核理由;法院須判斷擬議申請是否具有切實成功機會,而非重新作出事實裁斷。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屬監督性程序,目的在確保公共機關遵守公法要求,並不取代處長及委員會的事實裁斷職能。法院雖須對決定進行嚴格及審慎的審查,但除非存在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性,否則不會干預。證據及原籍國資料的評估、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及內部遷移可行性,主要屬委員會的專業範圍。由於申請人未指出具體缺失,也未顯示擬議司法覆核有切實成功機會,許可應予拒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TK v Michael C Jenkins Esq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3] 1 HKC 526 及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確認司法覆核的監督性質。法院亦依據 Re: Kartini [2019] HKCA 1022,指出相關風險、國家保護及內部遷移的評估主要屬行政機關職能,除公法錯誤等情況外不予干預。涉及《入境條例》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相關保障。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拒絕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並駁回其申請。判決沒有另行作出賠償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司法覆核並非重新評估免遣返聲請證據的上訴程序。即使行政機關接受申請人的基本故事,申請人仍須指出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性,並證明擬議覆核具有切實成功機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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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聲稱返國會被政治敵人殺害,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嗎?
可以提出申請,但必須指出公法上的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性。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沒有提出具體理由,拒絕司法覆核許可。
Q.法院會否重新評估免遣返聲請人的證據?
一般不會。法院的角色是監督委員會是否遵守公法要求,而不是取代其事實裁斷;本案法院因此沒有重新評估申請人的風險證據。
Q.有國家保護和內部遷移可能,會否影響免遣返聲請?
會影響風險評估。委員會認為孟加拉國可提供國家保護,且內部遷移可行;法院認為這些屬委員會的評估範圍,並拒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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