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os Peter Felix Guma CACV831/2025

不遣返申索如何申請終審上訴許可?

其他
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被拒並駁回
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and Ng J24/9/2026[2026] HKCA 17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antos Peter Felix Guma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Poon CJHC、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Santos Peter Felix Guma 就其不遣返申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拒絕。上訴法庭其後於2026年3月17日駁回其上訴。申請人再以2026年4月8日的動議通知書,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條,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他聲稱決定者過度依賴國家原籍資料及過往事實,忽略少數族裔面對的暴力風險,但沒有具體指出上訴法庭先前判決的法律錯誤。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是否符合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法定門檻?申請人是否指出上訴法庭判決中的法律錯誤、提出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提出具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在沒有符合上述條件時,是否仍可依「其他理由」批准許可?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要求申請人展示值得提交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包括具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具有其他足夠理由。申請人的動議只以概括及不清晰的語句指稱決定有偏頗和不合理,沒有指出上訴法庭判決的任何法律錯誤,也沒有提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其書面陳詞雖引用不遣返原則的一般法律,但沒有說明該等原則如何適用於本案,亦未挑戰先前判決。因此,法定門檻未獲滿足,「其他理由」亦不存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該條規定涉及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其他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方可酌情批准上訴。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准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並駁回其動議通知書。判決沒有另行記載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不能只重述不遣返申索的一般原則;申請人必須具體指出原判的法律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具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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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遣返申索被駁回後可否直接上訴至終審法院?
A.

申請人必須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門檻,例如指出法律錯誤或重大公眾重要性問題。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不符合門檻,拒絕上訴許可。

Q.只引用不遣返原則的一般法律是否足以取得上訴許可?
A.

不足。申請人須解釋一般法律原則如何適用於其案件,並指出原判的具體錯誤。本案申請人沒有作出相關說明,法院因此拒絕許可。

Q.申請終審上訴許可需要提出哪些理由?
A.

申請須指出原判法律錯誤、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具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單純指稱偏頗及不合理並不足夠。本案動議因此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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