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iq Muhammad CACV472/2025

不服司法覆核結果如何申請終審上訴?

其他
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被拒並駁回
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and Ng J25/9/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Faiq Muhammad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Poon 及 Ng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Faiq Muhammad 就其不遣返聲請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該申請先遭高等法院副法官 Teresa Wu 於2025年7月3日拒絕,其後上訴亦於2026年2月11日被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於2026年2月23日提出動議,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條,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他概括指稱法律機關犯錯,依賴未獲官方承認的網上新聞,並認為其申索未獲公平裁定。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是否符合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法定門檻?申請人是否指出上訴法庭判決中的法律錯誤、提出具合理爭辯基礎的上訴理由,或指出涉及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另有理由」的酌情依據是否成立?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審視申請是否提出值得提交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申請人的動議僅以概括及欠缺具體內容的方式質疑法律機關及證據來源,沒有指出上訴法庭判決中的任何法律錯誤,也沒有提出具合理爭辯基礎的上訴理由,或辨識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法院並認為沒有其他理由支持批予許可,因此拒絕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該條要求申請涉及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或基於其他理由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駁回申請人於2026年2月23日提出的動議。判決未載有另行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不能只作概括的不滿陳述;申請人須指出判決中的法律錯誤、具合理爭辯基礎的上訴理由,或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需要提出甚麼?
A.

申請人須指出判決中的法律錯誤、具合理爭辯基礎的上訴理由,或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本案申請未能做到,法院因此拒絕許可。

Q.只說案件沒有公平裁定,能否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A.

單純表達不滿並不足夠,申請人必須具體指出判決錯誤或可爭辯的法律問題。本案只有概括指稱不公平,法院因而駁回動議。

Q.不遣返申索的司法覆核上訴被駁回後,還可否申請終審法院上訴?
A.

可以提出申請,但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門檻。本案申請沒有提出合資格問題,故上訴法庭拒絕許可並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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