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arjan Krishna CACV679/2025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須符合甚麼條件?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aharjan Krishna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首席法官、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Maharjan Krishna 就不遣返申索尋求司法覆核許可,但遭高等法院副法官 YW Hew 於2025年8月22日拒絕;上訴法庭其後於2026年3月30日駁回其上訴。申請人再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條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指稱裁決者調查不足、未給予公正待遇,並在書面陳詞中首次提出欠缺法律或語言協助、程序不公及歧視等指控。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是否提出上訴法庭判決中的具體錯誤;是否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以及擬議上訴是否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共重要性問題,從而符合第22(1)(b)條的法定門檻。申請人主張程序不公及決定不合理;答辯方立場則由法院依申請內容及記錄予以評估。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申請須指出上訴法庭的錯誤,提出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確認具重大一般性或公共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申請人的通知書及書面陳詞沒有針對上訴法庭先前判決指出任何錯誤,也沒有提出可成立的上訴理由或可供終審法院審理的重要問題。「or otherwise」一項亦沒有獲證明有批准許可的基礎。因此,申請未達法定門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提及其於2026年3月30日作出的先前判決([2026] HKCA 541),該判決已駁回申請人就拒絕司法覆核許可提出的上訴。本次法院並未特別依賴其他判例;核心依據是《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駁回申請人的動議。申請人為無法律代表並親自出庭;判決沒有另行記載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不能只提出對原有不遣返裁決或行政程序的不滿;申請人必須針對上訴法庭判決指出可爭辯錯誤,並說明重大公共或一般法律問題。本案沒有提出異議判決或額外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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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需要證明甚麼?
申請人須指出上訴法庭判決的錯誤、提出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確認重大一般性或公共重要性問題。本案法院認為均未滿足。
Q.只是不滿不遣返申索裁決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嗎?
單純不滿原有裁決或行政程序並不足夠,申請須針對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具體可爭辯問題。本案因此不獲上訴許可。
Q.首次提出缺乏法律或語言協助會獲法院接納嗎?
本案申請人在書面陳詞才首次提出該等指控,而且沒有針對上訴法庭判決指出錯誤。法院認為申請未達法定門檻,駁回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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