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h Mir Alam CACV438/2025
不遣返申索能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hah Mir Alam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首席法官、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Shah Mir Alam 就其不遣返申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遭副高等法院法官 Levy 於2025年6月13日拒絕,其後上訴亦於2026年4月16日被本院駁回。申請人再以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聲稱原有決定未有適當審查其申索、其回國後可能遭敵人殺害,並質疑所依據的新聞來源。他亦提出程序公平、不合理及回國後缺乏保障等主張,另附上疑似其妻子的醫療預約文件,但沒有解釋其關聯。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條所規定的上訴許可門檻;其動議是否指出原判的法律錯誤、提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涉及重大一般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申請人主張程序不公平、決定不合理及遣返後存在危險;答辯方立場則是申請未有有效挑戰原判。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認為只有在申請指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涉及重大一般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在「其他理由」下確有充分基礎時,方可批出許可。申請人的陳述只是重申對原有決定的不滿,沒有指出本院先前判決中的任何法律錯誤,也沒有提出具體、可審理的法律問題。他對程序公平及不合理性的概括指稱,並未形成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附上的醫療文件亦未獲解釋,不能改變結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的法定門檻,並以申請人未能指出法律錯誤、可合理爭辯理由或重大法律問題為拒絕許可的直接基礎。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駁回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判決亦確認申請人未能滿足法定門檻;本段判決沒有另行作出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不能只表達不同意原判,必須具體指出法律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一般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未經說明的補充文件通常不足以建立上訴基礎。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不遣返申索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可以申請上訴許可,但必須指出原判法律錯誤、可合理爭辯的理由或重大法律問題。本案申請人未能做到,法院拒絕許可。
Q.只表示不同意法院決定,是否足以取得上訴許可?
不足夠。申請必須具體指出原判的法律錯誤或可審理的上訴問題;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只是重申不滿,因此駁回動議。
Q.未解釋的醫療文件能否支持上訴許可申請?
未必可以。申請人須說明文件與上訴理由的關聯;本案附上的疑似其妻子的醫療預約文件沒有獲解釋,法院認為不足以支持批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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