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hidur Rahman CACV349/2025
不遣返申請如何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Jahidur Rahman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 CJHC、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Jahidur Rahman 親自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條,准許其就先前駁回其上訴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原上訴涉及其不遣返聲請,以及其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遭拒的決定。申請人主張遣明局局長的決定存在程序不公、不合理及法律錯誤,並稱返回原居地會遭受傷害。法院指出,他的書面陳詞主要重複一般性法律原則,沒有具體指出先前判決的錯誤或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一)申請人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所定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門檻;(二)申請人所稱程序不公、不合理及法律錯誤,是否提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三)是否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具其他理由應准許上訴。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須指出上訴法庭判決中的法律錯誤,提出具有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確認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問題;即使依據「或其他理由」部分提出申請,也必須有充分基礎。申請人的通知書沒有指出本院先前判決的任何錯誤,其陳詞亦僅重述不遣返聲請的一般法律原則,沒有說明該等原則如何適用於其個案。因此,申請未達法定門檻,亦沒有其他准許上訴的依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決正文沒有特別引用個案判例。法院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條;該條容許上訴法庭酌情准許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因其他理由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的民事上訴。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准許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並駁回其2026年3月19日提出的動議通知書。判決沒有另行記載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不能只重述一般法律原則或個人遭遣返的風險;申請人必須具體指出原判的法律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公眾重要性問題。本案申請人為無律師代表人士。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不遣返聲請人如何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申請人須指出上訴法庭判決的法律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一般性及公眾重要性問題。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未能做到,故拒絕許可。
Q.只重述不遣返法律原則可以取得上訴許可嗎?
不可以。申請人必須說明一般原則如何適用於其個案,並具體指出原判錯誤或可爭辯理由。本案書面陳詞欠缺這些內容,申請被駁回。
Q.聲稱返回原居地會受傷害是否足以取得上訴許可?
單獨聲稱返回後會受傷害並不足夠;仍須符合上訴許可的法定門檻。本案法院認為個人風險陳述沒有補足申請的法律缺陷,因此拒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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