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kwe Chidiebere Kingsley CACV435/2025

不遣返申索如何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申請駁回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被拒
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and Ng J24/9/2026[2026] HKCA 16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Ekwe Chidiebere Kingsley 訴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首席高等法院法官、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Ekwe Chidiebere Kingsley就其不遣返申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遭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Philips Wong於2025年6月12日拒絕。上訴法庭於2026年4月16日駁回其針對該命令的上訴。申請人其後以動議通知書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聲稱返回原籍國將面臨迫害及酷刑風險,且無法獲國家保護或在國內遷移,並指有關決定依據過時的原籍國資料。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能否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條取得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他是否指出上訴法庭判決中的法律錯誤、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涉及重大普遍性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法定門檻並未達到。申請人的動議沒有指出上訴法庭先前判決存在任何錯誤,也沒有提出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指明涉及重大普遍性或公共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其重複不遣返申索及對原有評估的不滿,不能取代具體的上訴理據。至於第22(1)(b)條所述「或其他方面」的寬免依據,法庭亦認為沒有任何基礎可予援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條,該條要求上訴法庭認為所涉問題因重大普遍性、公共重要性或其他理由而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批予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並駁回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申請人為無律師代表及親自應訊。

判決啟示

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必須具體指出原判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公共法律問題。單純重申不遣返風險及表達對判決不滿,並不足以跨越法定門檻。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不遣返申索被拒後可否直接上訴終審法院?
A.

可以申請上訴許可,但必須指出原判錯誤、具合理可爭辯性的理由,或重大公共問題。本案申請人未能做到,故申請被拒。

Q.重申返回原籍國會受迫害是否足以取得上訴許可?
A.

不足。申請人須針對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具體法律錯誤或可爭辯理由;本案法庭認為重申風險並不足夠。

Q.沒有國家保護或國內遷移理由可否自動獲准上訴?
A.

不會自動獲准。這些事項須與具體上訴理據及法定門檻相連。本案法庭認為申請人沒有指出相關判決錯誤,因而駁回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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