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宇雄案 DCCC804/2025

販運三類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四個月
被告因販運三類毒品被判囚四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2/9/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宇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宇雄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2025年1月13日,警方在天水圍截停並搜查被告人,檢獲可卡因、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合共169包,總市值22,759港元,另有現金4,520港元。被告人在兩次警誡下均承認管有毒品作出售用途。被告人現年35歲,無刑事定罪記錄,原為餐廳經理,因失業及受不良朋友引誘而犯案,並為家庭經濟支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類危險藥物的判刑起點、綜合計算刑期的方法、被告人在街頭直接販運中的角色及罪責、販運多類毒品的加刑幅度,以及認罪扣減後的實際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各類毒品的判刑指引,分別以13.42克可卡因、3.65克甲基苯丙胺及9.61克氯胺酮計算刑期,並採用綜合方式處理多種毒品。參考比例測試後,雙方同意六年為整體量刑基準。法庭根據被告人持有169個獨立包裝、可直接出售的毒品,並在街頭位置運毒,認定其屬直接販運者,增加六個月。三類毒品本身另構成加刑因素,但為免刑期過高,原本九個月的加刑減至六個月。六年六個月再因認罪獲扣減至四年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 提供可卡因及冰毒的判刑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提供氯胺酮指引;HKSAR v Yau Kai Fong 說明多種毒品可用比例測試核對綜合刑期;Herry Jane Yusuph 要求考慮被告角色及罪責。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四年四個月。刑期以六年為基準,加六個月反映直接街頭販運及多類毒品因素,再因認罪作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多種毒品案件採用綜合量刑及比例測試的方法。獨立包裝數量、街頭直接販運角色及毒品種類均可影響刑期;認罪扣減則在最後階段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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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氯胺酮和冰毒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按三類毒品的重量及綜合量刑方法,以六年為起點,再考慮直接街頭販運及獨立包裝等因素,最後因認罪扣減,判處被告監禁四年四個月。

Q.販運多種毒品會否加重刑期?
A.

販運三類毒品屬加刑因素。本案原擬增加九個月,但法庭為避免整體刑期過高,將加刑減至六個月,並在認罪扣減後判囚四年四個月。

Q.毒品分成很多小包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169個獨立包裝顯示毒品可直接出售及分銷,並反映被告是街頭直接販運者,因此增加六個月;本案最終判處監禁四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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