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道臻案 DCCC1292/2025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道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劉道臻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25年5月15日晚上,警方在香港仔華富邨華美樓外平台截查他及第二被告人,並在第一被告人的背包內搜出36.3克草本大麻及2.6克可卡因;其後在第二被告人的內褲內搜出3.13克可卡因。兩人手機內有多次討論售賣、分派大麻及可卡因的WhatsApp訊息。第一被告人供稱,他從一名網上認識的人取得毒品,按指示分派,並按每包毒品收取報酬。兩人約有兩個月從事販毒活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尤其是兩批可卡因應否視為同一批毒品、草本大麻重量對刑期的影響、第一被告人的街頭分銷角色及其招攬、指示較年幼第二被告人的加刑因素。辯方承認每項控罪存在加刑因素,並依賴認罪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Herry Jane Yusup所列的六步量刑方法,分別處理兩項控罪。36.3克草本大麻的量刑起點極低,依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 Another可不計入整體計算。兩項控罪的可卡因均源自同一批毒品,屬同一持有事件;總重量5.73克的合併量刑起點為3年8.6個月。第一被告人持有24小包可卡因並準備直接分銷,屬街頭直接販毒者,須加刑6個月;每項控罪另加3個月,以反映販毒及其招攬、指示年僅16歲的第二被告人。考慮認罪扣減及避免整體刑期過高後,總刑期定為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erry Jane Yusup的六步量刑方法;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 Another處理草本大麻的量刑起點;HKSAR v Wan Lau Mei確認同一批毒品可屬同一持有事件;HKSAR v Yau Ka Ming涉及分別處理控罪;HKSAR v Huang Ruifang提供可卡因量刑指引;HKSAR v Yau Kai Fung支持避免整體刑期過高。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法庭命令第一項控罪其中6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案件為認罪判刑,並無另行記載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同一批毒品即使分別在不同地點或人士身上搜出,仍可能作同一持有事件合併量刑。年輕被告人招攬及指示更年幼人士參與販毒,會構成額外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大麻和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毒品種類及重量、販運角色、包裝數量、認罪及加刑因素。本案被告販運兩類毒品並直接分銷,認罪後合共判監35個月。
Q.不同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可以合併計算嗎?
如證據顯示毒品來自同一批貨物,法庭可視為同一持有事件而合併量刑。本案背包及第二被告人身上的可卡因被視為同一批毒品。
Q.指示未成年人販毒會否加重刑罰?
會。招攬、指示或向年幼人士提供毒品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第一被告人招攬及指示16歲第二被告人,法庭因此在每項控罪加刑3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