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道臻案 DCCC1292/2025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認罪後兩罪合共判囚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18/9/2026[2026] HKDC 17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道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劉道臻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25年5月15日晚上,警方在香港仔華富邨華美樓外平台截查他及第二被告人,並在第一被告人的背包內搜出36.3克草本大麻及2.6克可卡因;其後在第二被告人的內褲內搜出3.13克可卡因。兩人手機內有多次討論售賣、分派大麻及可卡因的WhatsApp訊息。第一被告人供稱,他從一名網上認識的人取得毒品,按指示分派,並按每包毒品收取報酬。兩人約有兩個月從事販毒活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尤其是兩批可卡因應否視為同一批毒品、草本大麻重量對刑期的影響、第一被告人的街頭分銷角色及其招攬、指示較年幼第二被告人的加刑因素。辯方承認每項控罪存在加刑因素,並依賴認罪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Herry Jane Yusup所列的六步量刑方法,分別處理兩項控罪。36.3克草本大麻的量刑起點極低,依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 Another可不計入整體計算。兩項控罪的可卡因均源自同一批毒品,屬同一持有事件;總重量5.73克的合併量刑起點為3年8.6個月。第一被告人持有24小包可卡因並準備直接分銷,屬街頭直接販毒者,須加刑6個月;每項控罪另加3個月,以反映販毒及其招攬、指示年僅16歲的第二被告人。考慮認罪扣減及避免整體刑期過高後,總刑期定為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erry Jane Yusup的六步量刑方法;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 Another處理草本大麻的量刑起點;HKSAR v Wan Lau Mei確認同一批毒品可屬同一持有事件;HKSAR v Yau Ka Ming涉及分別處理控罪;HKSAR v Huang Ruifang提供可卡因量刑指引;HKSAR v Yau Kai Fung支持避免整體刑期過高。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法庭命令第一項控罪其中6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案件為認罪判刑,並無另行記載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同一批毒品即使分別在不同地點或人士身上搜出,仍可能作同一持有事件合併量刑。年輕被告人招攬及指示更年幼人士參與販毒,會構成額外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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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大麻和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毒品種類及重量、販運角色、包裝數量、認罪及加刑因素。本案被告販運兩類毒品並直接分銷,認罪後合共判監35個月。

Q.不同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可以合併計算嗎?
A.

如證據顯示毒品來自同一批貨物,法庭可視為同一持有事件而合併量刑。本案背包及第二被告人身上的可卡因被視為同一批毒品。

Q.指示未成年人販毒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招攬、指示或向年幼人士提供毒品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第一被告人招攬及指示16歲第二被告人,法庭因此在每項控罪加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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