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智豪案 CACC242/2024

誘騙受害人出國判囚多久?

維持原判
上訴駁回,維持監禁五十六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Acting CJHC, Zervos and K Yeung JJA5/8/2026[2026] HKCA 14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 Che Hou (馬智豪)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Zervos 上訴法官、K Yeung 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 Ma Che Hou 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涉案期間為2021年至2022年8月。他與同黨以海外高薪工作、商業機會或其他財務利益作虛假誘因,招攬五名受害人前往柬埔寨或泰國,最終被帶往緬甸附近的 China City 或 KK Park。受害人被迫從事網上詐騙,或須由家人支付贖金才能獲釋;部分人遭受暴力及拘禁。上訴人負責招募、安排旅程、傳送證件及與境外同黨聯絡,並從計劃中獲取金錢利益。區域法院判處監禁56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判刑時可否把未構成被控罪名一部分的人口販運、強迫勞動、拘禁、暴力及勒索贖金等事實作為加重因素;控罪所載的串謀目的是否足夠具體;以及原審以七年為量刑起點並判監56個月是否過重。上訴人主張相關人口販運事實超出控罪範圍;答辯方則認為該等行為是串謀詐騙的直接及已知後果。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普通法範圍,指出控方須證明以不誠實手段,意圖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危害其經濟利益。原控罪只稱誘使受害人出國,未充分具體說明經濟損失目標;然而已承認的案情清楚交代了虛假收入承諾、無薪強迫勞動及勒索贖金,足以揭示串謀協議的經濟目的。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雖非獨立被定罪罪行,仍可在不超逾法定最高刑及符合整體性原則的前提下,作為加重因素。鑑於案件有組織、跨境、涉及五名受害人、長期拘禁、暴力、受害人脆弱性及重大金錢利益,七年起點並非不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 確立串謀詐騙須涉及經濟損失或經濟利益風險。R v Hayes; R v Palombo [2025] 1 WLR 3553 強調控罪須具體說明協議內容及不誠實目的。ZN、CB(CA)及CB(CFA)確認未被定罪的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行為,在適當情況下可作加重因素。法院亦參考 HKSAR v Minney 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針對刑期的上訴,維持區域法院判處的監禁56個月。法院認為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的相關事實與串謀詐騙的嚴重性直接相關,原審量刑沒有錯誤。

判決啟示

判刑法院可考慮未被定罪的相關行為以提高刑罰起點,但刑期不得超逾被定罪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亦須遵守整體性原則。法院同時指出,涉及嚴重人口剝削的案件若在區域法院審理,七年司法管轄上限可能不足以反映罪責;控方選擇控罪及審訊法院具有重要量刑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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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海外工作誘騙受害人可否加重刑罰?
A.

可以。在串謀詐騙罪的判刑中,法院可考慮未獨立起訴的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事實,只要不超逾法定最高刑。本案因此維持監禁56個月。

Q.串謀詐騙罪的控罪是否必須說明經濟損失?
A.

控罪應具體說明協議所針對的經濟損失或經濟利益風險。法院認為本案控罪文字不足,但已承認的案情補充了虛假收入、無薪勞動及贖金等經濟目的。

Q.涉及五名受害人及跨境拘禁會判刑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整體犯罪嚴重性,包括受害人數、策劃程度、跨境性、拘禁、暴力、受害人脆弱性及犯罪收益。本案區域法院判監56個月,上訴法庭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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