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力奇案 DCCC755/2025
借出銀行戶口是否構成洗黑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力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嘉欣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力奇面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投資公司昇悅於2021年11月發現十二項未經授權轉賬,總額4,400萬元,其中100萬元轉入被告人在南洋商業銀行開立的戶口。該戶口在約三個月內接收七筆存款,共292萬零200元,並幾乎全數透過網上銀行轉出。被告人承認應「阿恆」要求開戶並借出戶口,但聲稱只是供對方收取薪金。警方拘捕時,他表示自己是替人開戶。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處理涉案財產,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真正相信戶口只作收取薪金之用,以及開立並借出銀行戶口、即使沒有親自操作轉賬,是否已構成控罪所指的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犯罪意圖 (mens rea) 的客觀合理性要求,先考慮被告人實際知道的事實及其個人背景,再問任何合理人士在相同情況下是否必然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戶口出現存入後近乎等額提取的鏡像模式,兩個月內流入近300萬元,亦遠超被告人及阿恆的職業和收入能力。被告人拒絕借出原有戶口,卻另行開設新戶口;戶口被銀行取消後又對餘額毫不關心,均與常理不符。法庭因此不接納其證供,認定他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即使他沒有親自操作,替他人開戶並容許作非法用途,亦已符合處理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准許控方在庭上讀出證人書面供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確立洗黑錢罪犯罪意圖須具合理基礎;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列明判斷合理相信的三步方法。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涉及共同犯案控罪詳情的處理。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各項元素,被告人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開立及借出銀行戶口本身可構成洗黑錢罪的處理行為,不以被告人親自提存款項為必要。法庭可從交易模式、金額與收入不相稱、以及對戶口被取消的異常反應,推論犯罪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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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犯法?
如戶口用於接收犯罪得益,即使戶口持有人沒有親自操作轉賬,開戶及容許他人使用仍可構成處理財產。本案法庭據此裁定被告洗黑錢罪成。
Q.銀行戶口存入後立即轉出代表甚麼?
法庭認為存入後近乎等額轉出的鏡像模式,是典型洗黑錢特徵;本案戶口兩個月內流轉近300萬元,支持被告知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Q.把銀行戶口借給朋友收薪是否合理?
法庭不接納被告以替朋友收薪作解釋,因收款人姓名通常須與戶名相符,現金或支票亦不必借用第三者戶口;因此被告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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